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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虽难躲 险却可避——社会生活中紧急避险二三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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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8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特别报道

祸虽难躲 险却可避
——社会生活中紧急避险二三事
本报记者 毛磊
  传闻当年曾有人不远千里前往唐山躲避地震,结果却未躲过唐山大地震。真应了那句话:“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
  祸虽难躲,险却可避。
  情急之下,我们可以用邻居晾晒的床单去扑灭自家燃起的火;为避免与迎面而来的货车相撞,司机选择撞倒了人行道上停放的自行车等。这就是紧急避险,是公民在遇到危险时可以使用的权利,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通过牺牲一个局部的或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或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动物与人冲突
  近年来,人与动物的冲突频频上演。
  今年4月3日,在陕西永寿县甘井镇,因两名农民被咬伤,肇事金钱豹被众人追打致死。当地警方需要查清金钱豹是在伤人后还是在伤人时被打死,金钱豹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02年1月29日,吉林省珲春自然保护区的老虎咬伤一位农民。后来,一名27岁的林场女工命丧该虎之口。受害人的上半身被老虎吃掉!
  在人的生命受到老虎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人们可否打死老虎呢?到底是人的生命重要还是老虎重要?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人士认为,如果真有老虎危及人生命安全的情况出现,采取的行动当属正当防卫,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吉林省林业科学院李彤研究员认为,对人类来讲“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野生动物没有人的意识。人类不要把人和动物一样对待。人与虎的利益应当如何协调?一是国家进一步出台相关的保护政策;二是对林场工人和山区农民来讲,应该逐步学习了解有关东北虎的野生习性,掌握它的活动规律,做好防范工作。
  在理论上,人的自卫行为与保护野生动物并不矛盾,在动物直接危害到人的生命时,人完全可以自卫。这时就不能死抠“保护动物”的教条了。
  有法律专家认为,相对于《刑法》等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效力是否就要低一个档次?《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没有上位与下位的关系,因此不能说《刑法》的法律效力要比《野生动物保护法》高一个档次。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刑法》上使用的概念;为了对抗《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野生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采取伤害措施解除危险的,必须报请国家林业部门批准”的规定,而把它们拿来做挡箭牌显得并不名正言顺。
  长期以来,政府在环境保护立法中都倾向于严格保护环境、保护动物。相关的法律条文也都着重于对人的活动提出禁止性规定,而对野生动物袭击人、人成为客观上的受害者时应当如何应对,做出的规定非常慎重。立法中应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为现实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了。
  孕妇穿行遭拒2000年8月22日上午,辽宁沈阳法库县,一位乘三轮“板的”
  的临产孕妇叶彦红在距镇医院仅5分钟路程时被值勤交警拦住,以县里规定迎宾道不许“板的”通过为由,命令绕行。25分钟后,绕行至医院的孕妇将婴儿产于医院门口,婴儿夭折,产妇因大出血送入医院急救。
  法库县公安局对交警的处理方法是,把当天值勤的5个交警里的带班班长王刚予以辞退,其他4人暂停工作办班学习。
  在这种情况下,值勤的交警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紧急避险的权利,从而导致了不幸后果的发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认为:从刑事法律的紧急避险的原则和原理来看,紧急避险涉及的是两个合法的利益发生冲突,法律为什么要肯定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有一个基本原则叫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假定法库县的规定是合法的,交警在执行职务的时候,禁止“板的”通过,即便认为是合法的,但是他没有权力剥夺公民紧急避险的权利。孕妇和她的家属是通过对交警的一种请求行使紧急避险权,但是交警没有同意。实际上,紧急避险权是不需要请求的。
  见义勇为致残
  肖运太老人年逾七旬,他在河南省方城县城郊开了一个小商店。1999年2月21日晚上11点多,在方城县城郊的环城路,一家工厂的30岁女工张某被一名持刀男子挟持施暴,歹徒还向张某索要2000元钱。张某在歹徒的挟持下经过肖老汉的小店时,她谎称小店由她父母所开,她可以叫门取钱。深夜1点多,她在歹徒的逼迫下敲门向肖运太夫妇要钱。肖运太和歹徒展开了激烈的搏斗。肖运太的手被砍伤,血流如注,歹徒吓得落荒而逃。肖运太左手却落下了终身残疾,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2000年11月,肖运太将张某告上法庭。2002年12月16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应补偿肖运太医疗误工等费用3146元。法院认为张某与肖运太均为受害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均应由歹徒承担。因刑事案件尚未侦破,肖运太得不到赔偿,张某应给予适当补偿,比例以40%为宜。
  张某这种冒充肖运太的女儿来叫门的行为,在《民法》上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给别人带来伤害的行为,不能算侵权行为。张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她仍然应当承担《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于损害的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是如果受害人得不到补偿的话,那么会导致极不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公平的理念要求受益人适当地分担受害人的损失。(附图片)
张悦摄影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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