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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红利皆大欢喜 补税款对簿公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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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8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该案中,土产站给股东发放红利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义务。当税务机关发现并责令其垫付了代缴税款后,股东中张某、万某、秦某、赵某4人又谎称所领取的是个人工资和生活补助,拒不偿付给土产站为他们垫付的税款。最近,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等4人给付原告土产站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计2万多元。
发红利皆大欢喜
补税款对簿公堂
郑春笋
  2001年4月30日,山东聊城驻禹城土产站将1999年和2000年的赢利以红利的形式发放给包括张某、秦某、赵某、万某在内的24名职工,共计422281元。由于土产站没有代扣代缴该税款,当年11月份,经税务稽查发现,土产站被责令替24名职工补缴了红利、股息的个人所得税84456.2元。土产站代缴税款后,除张某等4人外的20名职工于2002年2月向土产站偿付了代缴税款,而张某、万某、秦某、赵某4人拒不交纳。为此,土产站诉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向张某、万某、秦某、赵某4名被告追偿代缴的税款及利息损失。
  禹城市人民法院认为,4名被告从原告处领取款项的事实清楚,被告方又不能举证证实该款项为领取的个人工资,法庭根据原告提交的有关证据足以认定4被告所领款项为红利。原告土产站代缴税款后向4被告追偿税款,依法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4名被告拖欠垫付税款的利息损失,因无证据,法院不予保护。2003年4月3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秦某、赵某、万某分别给付原告聊城驻禹城土产站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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