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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双规者何以当选人大代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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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28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有话直说

被双规者何以当选人大代表
王比学
  据报载,广州市一家国企总经理梁锋,去年12月底因涉嫌违纪违法被广州市纪委双规审查,今年1月下旬仍当选为新一届广州市人大代表。不久前结束的广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决定:暂时停止梁锋人大代表职务。
  我认为这是一件极不严肃的事,有悖于人大代表这个神圣称号。
  推选部门——广州市农业局有关人士的解释是由于种种“可以理解”的原因,未及时将代表候选人的双规信息告诉人大。而选民则说是“一直没见过梁锋,对他的了解也都是通过市农业局的推荐材料”。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梁锋当时已被双规,若是事先知道的话,我想选民肯定不会再选他。
  今年年初,我在浙江采访时也遇到过一起类似事件:一名在税务部门有偷逃税记录的人竟然也当选了人大代表。由于这位候选人采取贿选手段被以破坏选举罪追究法律责任,最后他的代表资格才被免除。一个在税务部门有劣迹的人也能当上人大代表,这说明一些地方的选举缺乏公正、透明。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我想原因之一恐怕是在我们的选举过程中信息不畅通。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信息不畅通呢?
  民主的推进必须以畅通信息渠道为基础。尽管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我国目前在选举前也会公开候选人的简历,但由于简历过于简单,选民无法从中判断候选人是否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是“见榜不见人”,对谁都不了解,选谁不选谁当然也就无所谓了,造成选举活动带有一点盲目性。
  建立一个充分介绍候选人的制度,这是保证信息畅通,增加选举透明度的一个重要举措。如果在选举前,通过媒体或其它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公布过程中如果出现新情况,及时加以补充;或由选举单位组织主持召开候选人会议,邀请选民代表参加,由候选人各自充分自我介绍,并接受选民的咨询。这样的话,就能尽可能地保证信息畅通,从而增加选举的透明度。
  原因之二还在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善。《选举法》第三条只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看出,法律规定只要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上面所提到的双规是党内的一种纪检调查措施,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更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偷逃税尚未达到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也谈不上剥夺政治权利。
  所以,从理论上讲,正在接受双规的人和在税务部门有偷逃税记录的人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但从实践中看,我们想象不出,如果一个被双规了的人,或在税务部门有劣迹人,当选上人大代表,怎么来履行代表的职责,又怎么能代表选民的利益呢?
  当前选举中存在的诸如此类问题,应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有必要制定出符合宪法要求的可操作的选举办法,以规范今后的民主活动,减少或避免少数人再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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