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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监察 确保设备安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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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5-30
第9版(经济专页)
专栏:

依法实施监察 确保设备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即将施行之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质量义务?
  答: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5个环节。在设计环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锅炉、气瓶、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测机构鉴定。
  在制造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方可出厂。
  在安装、改造、维修环节,相关单位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竣工后,施工单位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问: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
  答:《条例》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者规定了以下安全义务:一、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二、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三、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如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等。四、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游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安全知识,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五、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问:电梯作为人民群众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条例》对电梯的安全运行做出了哪些专门规定?
  答:对电梯的安全监察应当包括制造、安装、使用的全过程,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监督管理;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质量及投入运行后的维修保养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对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问:《条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从事《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服务,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另外,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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