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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墙妨碍邻居采光 法院判令尽快拆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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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6-04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人/克克
  导读:通风和采光权,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相邻权”中的重要内容。依照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里关系的重要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自家利益而妨碍了邻居正常的生产、生活,本案被告就是一例。
  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在非典时期恐怕更是有着特殊意义。因为据专家介绍,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可以有效地预防非典。希望本案被告及时履行判决,还邻居一个健康的环境。
  砌墙妨碍邻居采光 法院判令尽快拆除
赖昭万 刘明
  3年前,家住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长征村的易某经于都县政府批准将老宅拆旧建新。他与当时的邻居就相邻界址达成协议,规定邻居房间的东西墙应距离其建房的边线0.83米。此后,原邻居将房屋转让给了邱某。2001年初,邱某在原房址拆旧建新,邻里因建房占地及房屋通风、采光等问题发生纠纷。邱某违反原相邻界址协议,砌起一高2.95米的围墙,仅距易某客厅墙0.2米、距厨房墙0.1米,使易某的厅堂和厨房阴暗潮湿,无法通风采光。在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2003年1月,易某向于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邱某拆除围墙。
  经法院审理认为,邱某所建围墙违反了邻里双方原定的相邻界址协议,严重影响了易某房屋的通风及采光。易某主张的理由成立,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久前,法院一审判决邱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拆除所建围墙。对此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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