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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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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6-04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一周法评

  一周法评
点评人:裴智勇
  5月31日 贿选与基层民主
  ■据《法制日报》报道:5月27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选举指导委员会作出决定:该区北门乡龙潭村委会副主任林宣福在村委会副主任竞选中进行贿选,当选无效。
  村是中国最基层的社会组织,村委会主任由全体成年村民选举产生,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如何看待在基层选举中出现的极少数贿选现象?是不是农民的素质不高,不能搞民主?纵观历史,村里的“当家人”从由家族族长指定、到上级政权的任命、再到村民自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村民海选”是中国社会民主的显著进步。农民是农村民主的主体,在民主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只能依靠法治来解决,而不能简单指责农民素质不高,不能否定整个民主制度。信州区的决定依靠法治保障了民主的轨道。
  5月29日 法官遭不信任弹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日前首次启动了该院制定的“不信任弹劾程序”。该法院法官民事审判一庭的副庭长、助理审判员王某被免去现有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据了解,2002年12月,法官王某与被告女儿及其代理人坐在某酒店包厢吃饭的场景被原告拍摄下来。
  这桩弹劾案引发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法官的弹劾是严肃的事情,不能由法院内部来启动;有人认为,这是法院自律的好举措。在一些国家,弹劾制度是一个与宪政紧密相连的制度,体现着权力的制约与均衡。譬如,法官的弹劾很可能是由议会内部专门委员会按专门程序来进行。在我国,因为没有统一完善的弹劾制度,磐石市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该案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法官受贿和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下,根据群众的相对证据提示的“合理怀疑”,进行“不信任弹劾”,表现了对法官这种特殊职业的从严要求。这仅仅是司法改革的一种探索。
  5月29日 政府“立法”不作为遭诉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5月26日,经过两个月的等待,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厂长杨春庭终于接到了法院的通知书,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他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2003年4月23日,杨春庭起诉江宁区政府不按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作为。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曾经被视为新奇事物。今天,江宁这个案件使行政诉讼向纵深发展,诉讼有可能从具体的行政行为开始转向抽象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指向的不是特定的某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政府制定修改规章的“立法”行为就是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杨厂长状告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诉讼成立,意味着政府的行政行为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普通公民监督,表示法院将有可能审查政府某些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月27日 捏造新闻被刑拘
  ■据《福建日报》报道:河南省郑州某报社记者朱某在没有进行现场采访核实的情况下,在该报刊发一篇《警察鸣八枪镇住百人群殴》的新闻。经调查,这是一起七八人参与的小规模打架斗殴事件,夜巡民警制止时未鸣一枪。该失实新闻被广为转载,5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联系这件失实报道事例,我们对记者如何用好手中的笔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媒体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西方人视为“第四种权力”。在法治社会里,一切权力和组织都要纳入法治轨道,接受法律的监督。媒体在监督社会时,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朱某被刑拘是一个警示,造假新闻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当然,接受法律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记者的权益。
  5月26日 当警察道歉不再成为新闻
  ■据《法制日报》报道:2003年3月20日,32位刚进西安的民工,被民警强行拉到派出所,滞留一夜。理由是这些初来乍到的民工没有暂住证。4月1日下午,西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刘怡到工地向民工道歉。
  警察放下架子向民工道歉,得到了舆论的表扬,很多媒体作了正面报道。在旧观念里,公安部门是执法管理部门,抓人放人都是日常工作。在一些地方,抓错了,能放出来,已让当事人感恩不尽,哪里曾想得到道歉。对比这种现象,西安市公安部门的做法是一种进步,表明政府管理走向规范、文明,政府的服务意识在逐步增强。其实,在法治社会里,倘若公安代表的公权力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岂止道歉,还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希望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步,在类似情况下,道歉不再成为新闻,不道歉才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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