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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成立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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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6-08
第5版(社会观察)
专栏:法律顾问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成立吗?编辑同志:
我哥于去年初参加了人身保险,并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其后不久,他在一次车祸中被撞伤,现已花去数万元医疗费,还需进一步治疗。因为责任认定等原因,肇事者至今未予赔偿。我们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我哥的伤是第三者造成的,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让我们找肇事者。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做对吗?(读者 张志)
张志同志:
  根据你来信所述,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以第三者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是不正确的,应及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
  首先,你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先支付你哥的治疗费用。《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由于你哥的伤还需继续治疗,治疗费用不能最后确定,对此保险公司有先支付的义务。《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再次,保险公司不能以第三者造成损害为由拒赔。你哥在得到保险赔偿后,仍可以要求肇事人赔偿。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赔偿,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有选择权,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就代位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为了体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的保护,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第三者造成损害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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