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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非法包养情人 妻子为何未获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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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6-18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丈夫非法包养情人
妻子为何未获赔偿
陈仁祥
  导读:我国《婚姻法》对“包二奶”的现象作了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本案中,尽管丈夫非法同居证据确凿,但陈某对行使此项权利保持沉默,由于民事权利的可放弃性,法院最终判决何某不必履行赔偿责任。
  1994年7月,湖南省临湘市的何某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何某和朋友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双方为此经常吵架。1997年底,陈某在没有征得何某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前往广州打工。2001年,何某与女子颜某非法同居,次年9月,颜某在写下一封遗书后服毒自尽。今年3月26日,陈某从广州回来后,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书面告知了陈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何某和陈某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当法官再次询问受害方是否提出损害赔偿时,陈某沉默不语。法院最后判决:由于当事人陈某没有主张请求赔偿的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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