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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须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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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6-18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信访小知识

上访须知
  第十一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摘自《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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