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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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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3-11
第6版()
专栏:

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编辑同志:
195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平地泉行政区土默特旗四区美岱乡一个老乡上山打柴,在黄土沟里发现了一座古代砖墓。他在当晚就同另外3个人去挖墓,结果掘出了一批金瓶、金碟、金碗、金片和两朵大小同菊花差不多的金花。他们请美岱乡乡长开了介绍信,把这些金器拿到呼和浩特市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去兑换。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收兑工作的人员没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在收兑金银饰品中保护文物的办法,竟把这批金器熔毁了验看成色,并给兑换人支付了价款604元。
在这以后,当地不少农民都到墓地上去挖掘,先后共挖出陶罐20多个、铁剑一把、铜器一批和金戒一枚。陶器和铁剑已被儿童玩弄而损坏了。铜器有“皇帝与河内太守虎符”两件、鐎斗(三足锅)一件、铜勺两件和羊矩骨、镇墓兽等,区人民委员会已经开了介绍信让老乡们出卖;幸而内蒙古文化局知道了这件事情,经过不少周折,才收交文物组保存。
但是,在以后的10多天中,每天平均仍然有10多人到墓地去找东西,从土里筛出了一些金片和铜条等。全部墓砖约5,000块,也被农民拉走了。
对于这件破坏文物的严重事件,内蒙古文化局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只是通知平地泉文教处派人调查处理;平地泉文教处负责人又借口人少事多,没有派人前往调查处理。这种态度是错误的。我认为内蒙古文化局和平地泉党政领导机关应当立即制止这种破坏文物的行为,并且通过这个事件大力进行保护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  汪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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