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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扫除文盲协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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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3-17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扫除文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扫除文盲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协助政府广泛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和群众力量,开展扫除文盲的运动,按照国家计划如期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具体任务规定如下:
(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知识分子、社会人士和一切识字的人参
加扫除文盲的工作;
(二)动员和组织不识字的人受识字教育;
(三)协助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
产合作社、城市街道等办理识字教育的工作;
(四)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识字教育的业务指导和师资的培养训练
工作;
(五)协助人民政府和团体评选和奖励对扫除文盲的工作有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其他有关扫除文盲的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的宗旨,愿意遵守本会的章程,担任扫除文盲的实际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基层组织批准,就成为本会会员。基层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如下:
(一)执行本会的一切决议;
(二)积极参加扫除文盲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如下:
(一)在本会选举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种集会和学习的权利;
(三)订购本会所出版的刊物,得享受优待;
(四)对于本会的工作,可以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系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扫除文盲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省辖市、市辖区扫除文盲协会;乡(村)、街道扫除文盲协会,这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小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扫除文盲小组。
第八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权力机关,其他各级组织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权力机关。各级扫除文盲协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商讨扫除文盲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下一级扫除文盲协会受上级扫除文盲协会的领导。规模较大的基层组织,经省、市、自治区扫除文盲协会决定,可以由省、市、自治区扫除文盲协会直接领导。
第十条 全国扫除文盲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会长、副会长、委员、秘书长组成委员会,领导会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省市以下各级扫除文盲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会长、副会长、委员、秘书长组成委员会,领导会务。委员会下可以设常务委员,处理日常会务。会长、副会长、委员、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第一届会长、副会长、委员、秘书长,由成立大会选举。常务委员由委员会推选。各级扫除文盲协会在正式成立之前,可以由发起人组成筹备委员会,并且临时代理扫除文盲协会的工作;筹备就绪之后,采用选举方式成立扫除文盲协会。
第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扫除文盲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办事机构,设置专职人员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扫除文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会修改。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扫除文盲协会成立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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