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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香港被利用作对大陆的敌对活动基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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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3-19
第3版()
专栏:

不许香港被利用作对大陆的敌对活动基地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 陈体强
今年1月31日,蒋介石集团的F—86型喷气作战飞机一架,在骚扰大陆时被我空防部队追击逃至香港,在香港启德机场降落。我外交部曾就这件事提请英国政府注意,要求英方将这架飞机和驾驶员加以扣留。本月12日,英国代办处致我外交部照会,竟然宣称已将驾驶员送回台湾,而且根据外国通讯社消息,英国当局正在准备把飞机也运送回台湾去。我外交部已为此向英国政府提出抗议。英国政府的这一行动是对中国人民的严重挑衅,不能不引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负有明确的义务,不得容许它管辖下的地方被用作对一个和它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合法政府进行敌对活动的基地。同时,遇有一国发生内争,而在交战状态没有被正式承认的情况下,第三国政府不得以任何行动来妨碍该国的合法政府为恢复国内统一与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并且不得给予叛乱者以任何协助。国际法关于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写道:“如果图谋颠复外国的活动系采用武装敌对出征队的形式,……国家(按指当地国)就有防止和镇压的义务”(奥本海:“国际法”,劳特派特编订,第7版,第1卷,第260页)。世界许多著名国际法学家参加的国际法学会于1900年在纽查特尔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在叛乱时期外国对于已建立的并经承认的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公约草案,该草案第二条规定:
“第一节:任何与一个独立国家处于和平状态的第三国,对于这个国家为恢复其国内和平所采取的措施,负有不加以干涉的义务。
“第二节:它负有义务,不得对叛乱者供给武器、军火、军事货物和财政援助。
“第三节:第三国特别被禁止容许在它的辖境内组织一个反对一个已建立并经承认的政府的敌对武装出征队”。又,1928年2月,美洲国家在哈瓦那召开第六届泛美会议,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内争时期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公约”,公约第一条规定:遇有一国发生内争,其他国家应遵守如下的义务:
“第一,使用一切办法防止它们领土上的居民(不论是本国人或是外国人)参加其事、募集人员、越过边境、或从它们领土乘船外出,以便发动或促进内争。
“第二,将每一个越过它们边境的叛乱部队解除武装严加以拘留。……在叛乱者手中发现的武器得由给予避难的国家的政府加以夺取和收缴,以备于斗争结束后交还发生内争的国家。”
以上这些便是国际法学者所普遍支持的并经国际实践所证实的国际法原则,而英国政府正在践踩这些原则。
把这些原则适用到目前的案件上来,首先必须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个政府经英国政府正式承认并和英国政府处于和平状态之中,而且英国照会指出目前不承认存在交战状态。既然如此,英国政府只有对它所承认的中国合法政府负有上面所讲的那些义务;它对蒋介石集团并不负有任何义务,因为在国际法上蒋介石集团是没有任何法律地位的。根据上面所举的条文,英国当局至少有义务把蒋介石集团的飞机和人员拘留,使他不能继续对中国的合法政府进行武装敌对活动。但是英国政府并没有这样做;相反地,它却不顾中国政府的抗议,竟把蒋介石的飞行员送回台湾去。英国政府的照会企图为它的行为辩解说:“正常的国际惯例是:如果军用飞机侵犯别国领空,并且在对后者不怀有敌对意图的情况下,或者在不承认存在交战状态的情况下降落时,该飞机和乘务人员应准予返回。”任何稍具国际法常识的人,一望而知这段话完全是强词夺理的。大家都知道,任何军事飞机都必须属于一个国家。蒋介石集团既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地位,它的飞机也就不可能被认为是属于任何国家的合法飞机。如果一定要说出它是属于哪一个国家,那就必须说它是属于英国政府所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国照会说,这种飞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准予返回”,也必须认为是准予返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这是英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否认有交战状态存在的必然逻辑结论。英国政府一方面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时还不承认有交战状态存在,而却把飞行员送回到蒋介石那里去,它就完全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
其次,英国政府的照会宣称,它“无意让香港被利用为对任何人进行敌对活动的基地”。这句话是说得很好的。然而英国当局所作的是什么呢?它所作的正是把香港开放给蒋介石集团用作攻击大陆的敌对活动基地。实际上,英国当局不但仅仅是“让”香港被这样利用,它甚且是鼓励了蒋介石集团来这样利用它。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十分严重的情况。
什么叫做利用一个地方作为“敌对活动的基地”呢?如果一个国家容许私人在它的辖境内组织队伍、招兵买马、贮藏军火,并从这辖境内发动对另一国家的武装进攻,当然毫无疑问地,它的辖境可以说是被利用作为敌对活动的基地了。但是,如果一个武装出征队不是从这个国家出发,而是从另外一个地方出发,但是在进行了敌对活动之后退到这个国家的辖境内以逃避追击,并且在这个国家的辖境内进行休养整编和修补武器,然后从这个国家辖境出发到另一个地方再度对原来被袭击的国家进行敌对活动,那末根据什么逻辑可以说在后一情形这个国家的辖境不是被利用作为敌对活动的基地呢?一个国家容许一个武装出征队从它的辖境出发和容许它在辖境内获得庇护以便保全和加强它的实力,对于被攻击的国家来说,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呢?实际上,英国当局对于蒋介石集团的飞机和飞行员所给予的协助,正是使香港发生了基地的作用。不管英国当局嘴里说的是什么话,它的行动对蒋介石集团是一种不可能再明显的鼓励。因此,英国照会的任何花言巧语都不能改变这个事实,即:在这个事件中香港正被用作对中国大陆进行军事破坏活动的基地和庇护所。
除了让香港被用作对中国大陆的敌对基地一点而外,英国当局的行为显然也是无法和上面所举的其他各项国际法原则相调和。让蒋介石的飞行员返回台湾,就是容许在英国辖境内的人“从它们领土乘船外出,以便发动或促进内争”。把蒋介石飞机送回台湾去,就是“对叛乱者供给武器”,英国当局这样做,是对上述条款的明显的违反。在一般情形下,国家对于境内私人从事这些活动疏于防范,便须负起国际责任。而在本案中,从事这些活动的不是任何私人,而是英国当局本身,这种对国际法的违犯,比起私人行为不知更要严重多少倍。
那末,英国在这事件中应该怎么办呢?哈瓦那公约第一条第二节说得很清楚,那就是:“将每一个越过它们边境的叛乱部队解除武装并加以拘留”,叛乱者的武器“加以夺取和收缴”,以备将来交还中国政府。这正是英国政府所应采取的态度。
总之,英国政府关于蒋介石飞行员的处理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是对中国人民的公然挑衅。按照国际法,香港英国当局的行为构成了一个国际不法行为。正如奥本海教授所说:“无疑地,如果外国政府与合法政府处于和平状态而援助了叛乱者,它就作了一个国际不法行为”(前书,第二卷,第660页)。对于它的国际不法行为,一个国家是要负完全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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