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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是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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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3-25
第4版()
专栏:国际知识

美“援”是什么
美国在二次大战后十年间的对外“援助”,据美国商务部发表的数字,共达510余亿美元。在进行对外“援助”时,尽管美国假借了各种名义,执行“援助”的机构也变换了多次,但终究掩盖不住这样一个事实:美“援”是美国作为对外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扩张及准备新战争的工具。
战后,美国大规模“援助”,是从“援助”希腊—土耳其计划开始的。为了支持这两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镇压国内革命和民主运动,并把它们变成美国在地中海的军事基地,1947年3月,前总统杜鲁门以“美国安全”为理由,要求国会拨款四亿美元“援助”希、土,并派遣“美国文武官员”“监督财政与物资的援助”。这项“援助”计划在1950年期满,共用去六亿五千三百万美元。这就是“杜鲁门主义”的由来。
由于“杜鲁门主义”的侵略性质过于明显,遭到了各国人民的谴责,美国采取了另外一种方式,利用当时西欧国家战后经济困难把自己的势力伸入到这些国家,这就是美国国会在1948年4月,以“援助欧洲经济复兴”名义通过的“马歇尔计划”(这项计划是前国务卿马歇尔先一年提出的)。当时接受“马歇尔计划”的有英、法等十六个国家。
“马歇尔计划”在“贷款”和“援助”的外衣下向受援国家输出美国过剩商品,并成为美国从经济上和政治上奴役西欧国家的工具。这项援助计划中规定:由美国派代表团监督拨款用途、各国用款须经美国代表团批准、不得生产与美国有竞争性的商品、美“援”货物50%由美船运输、受“援”国必须供给美国各种战略物资、保护美国私人投资和开发权利以及分别和美国缔结双边协定等。同时又规定“美援”由“马歇尔计划”执行机构“经济合作总署”署长负责采购商品,其中包括美国政府的存货。对“马歇尔化国家”的劳务和技术帮助等,也列在美“援”之内。
西欧国家当时需要的是用以恢复国民经济的拖拉机、肥料和车床等。但给予欧洲国家发展工业的美“援”,总算起来还不到美“援”总数6%。而美国烟草、奶粉、饮料和劣等纺织品等却充满西欧国家的市场。
1949年8月“北大西洋公约”签订后,“马歇尔计划”的“经济援助”逐渐退到不重要地位,代之以公开称为准备战争的拨款。1951年,“马歇尔计划”的“军事援助”总数比1950年“军事援助”的拨款增加了两倍多。
“马歇尔计划”到1951年底比原计划提前六个月结束,经济合作总署撤销。“马歇尔计划”共用去约120亿美元。执行结果,西欧各国经济更加混乱,支付逆差不断增加,美元长期缺乏和人民生活的贫困加深。
在此期间,美国政府以“开发”落后地区名义,在1949年1月提出一项对亚、非和拉丁美洲国家“援助”计划。这项计划是杜鲁门向国会提出“对共产主义作战咨文”的第四点,所以称为“第四点计划”。这是通过“援助”的形式来实现殖民奴役的新形式。
“第四点计划”并无具体方案,实施计划的经费由国会逐年决定。这项计划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即政府的“技术援助”和私人的投资。尽管美国政府把这项计划宣扬为用美国的“科学的进步和工业的进步”来“改进和发展落后地区”,但事实是:通过“技术援助”在落后地区扩张美国资本势力、推销过剩商品和掠夺资源。1952年7月,“第四点计划”创始人杜鲁门公开承认说,这个计划对美国“是很好的买卖。……它意味着更多的贸易,更大的市场……以及更多的原料供应”。
“第四点计划”主要援助方式是“技术援助”。按美国援外机构的解释,它包括派遣专家、训练外国技术人员和勘察资源等。受“援”国家不仅要支出一大笔费用供养他们,同时还被迫提供详细的经济和资源情报。“第四点计划”另一种“援助”方式是“贷款”,但是美国所给的“贷款”必须用来支付在美国购买的商品。据“援外事务管理署”的报告,从1950年到1954年6月,美国给予远东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共六亿美元,其中74.3%是从美国输出商品,而农产品约占总数35%。
美国按照“第四点计划”进行援助时,附有政治、经济和军事特权的要求,严重地损害受“援”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独立原则,因此受到珍视自己的独立的国家的抨击和拒绝。由于“第四点计划”声名狼籍,负责执行“第四点计划”的“技术合作总署”负责人安德路斯在1953年6月说,“第四点计划”这名词以后将尽可能停止使用。而“技术合作总署”也在同年八月撤销。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国会又以“共同安全”为名,在1951年10月通过“共同安全法”,目的是在通过对各国的军事、经济和技术援助,加强扩军备战和组织侵略性的军事集团。法案规定,凡是接受美“援”的国家,必须承担与美国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定中的军事义务,保证“最有效地利用”美国的经济和军事“援助”和采取发展军事力量的“合理措施”等。
“共同安全法”通过以后,美国过去的各种对外“援助计划”都统一在“共同安全计划”之下进行。杜鲁门在1952年3月致国会咨文中说:这个计划“是利己的目的”,是为了“使它们(受援国)能够实现我们的军事和经济计划”。
作为这个法案的补充,1952年10月通过的“巴特尔法”规定所有要从美国得到军事和经济“援助”的国家,应颁布禁止重要战略物资出口的法令。同时又规定受“援”国从变卖美国赠与物资所得的本国货币建立起来的对等基金,只准作为军事和国防经济重要设施的用途。因此,受“援”国从缔结双边“协定”时起,就把管理自己资源、财政和国外贸易的权利交给美国。
“共同安全计划”的“援助”主要是军事性质的,所谓经济技术援助也直接或间接用于军事目的。
1951年11月,美国成立了“共同安全署”来执行“共同安全计划”。但由于这项“援助”也弄得臭名远扬,1953年8月成立“援外事务管理署”来代替“共同安全署”。1955年7月又成立“国际合作署”来代替“援外事务管理署”。这些机构主要执行所谓经济性质的“援助”,从这个时候起,“军事援助”改由美国国防部负责执行。
1953年以后,美国把“援助”重点逐渐转到亚非地区,并且加重军事“援助”。1956—57年度的援外预算,在48.6亿美元的拨款中,直接军事“援助”占30亿美元,其中一半以上将用于亚非地区。此外,在所谓“经济援助”中还有一笔较大的款项给受“援”国家作为“防御支持”的用途。
(林龙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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