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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春荒救济工作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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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3-26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春荒救济工作的指示
1955年全国农业生产获得了丰收,去冬、今春农业合作化运动达到空前规模的高潮,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逐步改善,生产热情极为高涨,这是目前我国农村的基本情况。但是,我国幅员广阔,历史上年年总有多少不等的灾区,在丰收年也会有少数地区遭灾,在收成好的地区也会有少数农户在春耕期间生活发生困难。因此,在过去,我们年年都要注意做好救灾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春荒救济工作。这种情况,就是在农业合作化基本上完成之后,短时期内还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如果对这种情况认识不足,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是非常有害的。现在有一些地区的政府机关,只看到去年全国丰收,忽视了局部地区的灾情,只看到合作社大发展的顺利情况,忽视了部分群众生活有困难的情况,不注意解决可能发生的春荒问题,对于上边拨下的救济款项积压不发,甚至随便挪用;或者是把应该和可能进行的副业生产都停顿下来,对于原来依靠副业维持生活的人们的困难,没有注意解决;或者是对粮食统销工作做的不好,供应不足和不及时,因而在这些地区就出现了少数农民缺粮吃和出外逃荒的现象。
现在国务院就加强有灾地区的春荒救济工作,作如下指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都要对本地区的情况作一次深入检查,凡是发生春荒的地区,必须首先安排和做好春荒救济工作;对于不论是合作社社员或者是单干户,也不论是相当数量的人或者是极少数的人,都要很好地给予救济,使他们“有饭吃,不逃荒”。这样,才能保障整社工作和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要知道如果不首先做好春荒救济工作,春荒就会扩大,势必影响整社工作和春耕生产。那种把整社工作,春耕生产和春荒救济工作对立起来的看法,是完全错误的。
二、必须根据有灾地区的具体情况,集中地发放一批救济款以支持春耕生产。目前,绝大多数农户已经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放救济款必须通过合作社进行评议发放,合作社里应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专门立账,将发放救济款的结果向群众公布并向乡人民委员会报销。县、区、乡的国家行政机关应该注意检查合作社对救济款的使用情况,同时必须注意做好对单干户的春荒救济工作。救济款必须用于救灾,如果有被挪用了的,应该立即设法调剂弥补,以供救济春荒的需用。对于徇私舞弊、贪污浪费的事件,必须严肃处理。
三、在有灾地区,要抓紧检查和切实做好粮食统销工作。对于有些灾区供应不及时和供销数字偏紧的现象必须迅速改正,供应不及时的地区,应该大力组织调运,适当增设售粮站,以适应缺粮群众的需要。供销数字偏紧的地区,应该适当调整定销数字,在切实保证供应的情况下,注意节约粮食。
四、各地区都应该对农村副业生产的情况加以检查。副业生产是广大农民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而且对于满足城乡人民的生活需要具有积极作用。在有灾地区,组织群众进行副业生产是一种现实的有效的渡过春荒的办法。在农业合作化的情况下,合作社应该把副业生产纳入生产规划。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把本地区的农村副业生产和发展农业生产的规划紧密结合,妥善安排,并且加强具体指导。
五、必须加强对春荒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和县人民委员会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负责干部领导春荒救济工作。灾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有一定的领导骨干专管救灾,驻社干部要具体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规划和做好春荒救济工作,领导灾民渡过春荒,胜利完成春耕生产任务。中央有关的业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有关的业务部门,应该很好的联系和配合对有灾地区的春荒救济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有灾地区应该在四月中旬向国务院作一次春荒救济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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