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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各界民主人士和工商业者进行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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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3-28
第3版()
专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关于组织各界民主人士和工商业者进行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的决定
(1956年3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新的政治形势的需要,适应各界民主人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和人民政协各级委员会中的民主人士以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和工商业者对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的要求,本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分别不同对象,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各种办法,组织各界民主人士和工商业者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
(一)对于各界民主人士的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学习座谈会(学习会),由本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继续举办,组织各界民主人士参加学习。学习的内容主要是时事和政策问题。
(2)业余政治学校(例如夜大学),由本会和直辖市、省会所在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市政协委员会举办,或者委托当地适当的高等学校、干部学校举办。组织各界民主人士和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等机关的干部参加学习。业余政治学校可以陆续开设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和哲学等项课程。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同时开设两门或者三门课程,供学员选择。
(3)短期政治学校,由人民政协各省委员会举办,或者同其他机关联合举办,也可以委托适当的高等学校、干部学校举办,每期半年左右,集中吸收县、市的民主人士参加,学习政治理论的基础知识和时事、政策的基本问题。
(4)社会主义学院,由本会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在北京举办,吸收和中共高级党校学员的职务或者级别大体相当的民主人士(包括在中央的和地方的)分期分批入学。每期定为一年。学习内容,第一期暂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和“中国革命史”三门课程为必修课,还可以增加其他适当的选修课程。此外,还要组织一些重要的时事、政策的学习。
对于符合进社会主义学院学习的条件但又不能长期离职学习的民主人士,有计划地实行每年离职短期学习(两个月左右)的办法,依照每个人的自愿选择社会主义学院的课程,进行自修。自修可以编组,不愿意编组的,也可以不编组。对于他们的自修,有必要的时候,应当进行适当的辅导。
(5)在国家机关、学校和企业任职的民主人士愿意参加本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组织的学习,还是愿意参加所在机关组织的学习,由他们自己选择。
(6)民主人士的家属,根据可能和自愿,可以参加上列(1)、(2)、(3)项的学习。
(二)对于工商业者的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开办短期讲习班,作为两、三年内组织资本主义工商业者进行学习的主要方式,务使能够集中学习的资本家和资本家代理人(可以包括一部分要求参加学习而又不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小业主、一部分要求参加学习的资本家的家属和资本家代理人的家属)都能分期分批轮流学习一次。讲习班开设三门课程:1、当前阶段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知识;2、企业改革的基本知识;3、当前的重要时事和政策。各大、中城市应当尽可能开办这种讲习班。其他有需要开办这种讲习班的市、县可以在当地开办,也可以由专署所在的市统一举办,吸收专署所管的县、市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参加学习。讲习班应当在政协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由专业局、专业公司、工商业联合会、民建会、妇联、青联等方面联合举办或者单独举办。对于由专业局、专业公司为主开办的讲习班,民建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尽可能参加;对于由工商业联合会、民建会等为主开办的讲习班,专业局或者专业公司应当尽可能参加。讲习班可以根据参加学习人员不同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分为两级或者三级,也可以不分级。学习的时间,每期定为两个月到四个月。每期要开多少班,由各地根据需要和可能决定。
(2)资本家和资本家代理人参加这种短期讲习班之前,可以参加工商业联合会或者合营企业所组织的时事和政策的学习,或者参加其他适当方式的学习,由当地有关方面斟酌情况处理。在他们参加了短期讲习班以后,进一步组织他们学习,可以参酌下列几项方式办理:1、同他们所在企业的干部、职工一道进行时事和政策的学习。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如果课程适合于他们的情况,也应当尽可能分别吸收他们一道学习。2、参加当地政协举办的业余政治学校,学习适合于他们的课程。3、参加由工商业联合会、民建会、妇联、青联等方面为他们举办的学习班,学习适当的课目。这种学习班可以联合举办,也可以单独举办。
(3)对于广大的小工商业者(主要指自产自销、加工定货、经销代销、自营的小工商业者),继续由工商业联合会以各种适当方式(包括学习班、学习组、报告会、讲演会等)组织他们进行学习。学习内容除时事政策外,还可以适当地增加政治常识课和业务课。对于不可能参加短期讲习班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家属、小业主和少数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也可以参加这一类的学习。
(三)对于散在社会上的中、上层人士和他们中间的一部分家属,由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会同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组织他们进行学习。学习的内容以时事、政策为主,也可以组织他们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学习的方式可以采取报告会,讲演会,座谈会和学习小组会等。
(四)在学习中,着重采取自由辩论,讲清道理的方法。随时结合需要,组织各种参观。
(五)关于组织各界民主人士以及散在社会上的中、上层人士的学习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本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预算。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短期讲习班所需要的经费,统一由专业公司负担;组织工商业者进行经常学习所需要的经费,由工商业联合会负担。
离职学习期间的薪资,由原单位照发,原有的生活待遇,不加改变。
(六)本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设立学习委员会;在学习委员会下可以设立办公室,在工商业者较多的地方可以设立两个办公室,分别办理各界民主人士和工商业者的学习事项。学习委员会应当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使他们能在统一的学习规划之下,适当分工,通力合作。
(七)关于组织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进行学习的办法,应当根据他们的自愿,充分注意各种不同的情况和特点,参考上述办法来拟定。在少数民族地区,由当地领导机关负责拟定;在一般地区,由主管民族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商量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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