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6阅读
  • 0回复

中芬两国政府决定从今年四月一日起 在关税和航行方面相互实行最惠国待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4-01
第1版()
专栏:

中芬两国政府决定从今年四月一日起
在关税和航行方面相互实行最惠国待遇
新华社31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政府间已有的友好贸易关系,经过双方代表商谈,今天在北京就两国关于相互实行关税和航行方面最惠国待遇问题交换了信件。在交换中,双方一致确认自1956年4月1日起,对于两国间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以及其他一切税费和来往于两国间的船只及其船员和货物等彼此实行最惠国待遇。
换文是由芬兰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孙士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雷任民分别签署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