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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签订关于进一步发展经济合作的两项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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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4-08
第1版()
专栏:

中苏签订关于进一步发展经济合作的两项协定
新华社7日讯 中苏公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阿·伊·米高扬、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沙·拉·拉希多夫,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于四月六日和七日在中国进行了友好访问。
阿·伊·米高扬和沙·拉·拉希多夫在中国期间访问了汉口,参观了这个城市中正在进行的某些建设工程,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和文化成就。
阿·伊·米高扬和沙·拉·拉希多夫在北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朱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刘少奇,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副总理陈云、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长们和其他领导人员进行了会谈。在会谈中对中苏关系问题和其他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利益的问题友好地交换了意见。
苏联政府代表团,在北京期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进行了以前在莫斯科开始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之间的经济合作问题的谈判。由于这些在真诚友好和充分的相互谅解的空气中进行的谈判,双方达成了协议,签订下述两项协定。
一个是关于苏联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某些工业部门的协定,这项协定规定建设五十五个新的工业企业,作为对于根据以往签订的中苏协定而正在建设中的一百五十六个项目的补充。
在上述五十五个企业中有冶金工厂、机器制造工厂和化学工厂(生产人造纤维和胶质材料),电气技术和无线电技术工业的企业,生产人造液体燃料的工厂,电力站以及航空工业的科学研究机构。苏联方面为建立上述五十五个企业而供应的设备、提供的设计工作和其他种类的技术援助,总值约为二十五亿卢布。中国政府将通过贸易程序支付这笔费用。这项协定也规定了在进行地质工作方面扩大对中国的援助。
另一个是关于修建从兰州到土尔克斯坦——西伯利亚铁路上的阿克斗卡站的铁路和从一九六○年起组织这条铁路联运的协定。这项协定的缔结,发展了中国和苏联两国政府之间在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中苏公报中所提及的关于修建这条铁路的协议。
上述协定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全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阿·伊·米高扬全权代表苏联政府在四月七日签字。
中国方面参加签订协定仪式的有: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乌兰夫、李先念,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薄一波,铁道部长滕代远,重工业部长王鹤寿,第二机械工业部长赵尔陆,石油工业部长李聚奎,地质部副部长何长工,外交部副部长张闻天和姬鹏飞。
苏联方面参加签订协定仪式的有: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沙·拉·拉希多夫,苏联驻华大使帕·费·尤金,经济联络总局副局长巴·阿·马列金,经济顾问伊·维·阿希波夫,苏联驻华商务代表伊·阿·叶烈敏,苏联驻华大使馆参赞维·伊·李海秋,德·费·司高磋,柯·阿·顾悌克夫,尼·库·安特罗素夫,副经济顾问尼·巴·布希金和尼·阿·克雷洛夫,顾问阿·维·波特鲁塞夫斯基。
一九五六年四月七日(附图片)
中苏关于进一步发展经济合作的两项协定签字仪式四月七日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右)代表中国政府、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米高扬(左)代表苏联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新华社记者 齐观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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