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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 联合开会决定有关视察工作事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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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5-09
第1版()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
  联合开会决定有关视察工作事项
新华社8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八日下午联合举行。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张苏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1955年下半年视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讨论了关于1956年上半年视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对视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交换了意见。
会议决定就这些事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发出联合通知。
会议决定,这次视察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委员会委员,在五月十二日到六月十日共同进行。年老体弱或者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就地视察或者不参加视察。
会议还决定,视察的项目、地点、对象以及接近的干部和群众都由代表和委员自行选定。要视察好的典型,也要视察坏的和中等的典型,以便能对情况作全面的了解。
关于视察地区,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地区视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自行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地区视察。到同一地区、同一单位视察的代表和委员,可以联合起来进行视察,也可以单独出去视察。
会议还决定,视察中发现的问题,仍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5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办理。视察报告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可以集体写,也可以个人写;可以写全面的问题,也可以写个别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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