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项决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5-09
第1版()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项决定
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的问题,决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决定为二年。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什么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的问题。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阴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问题,决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充当辩护人。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充当辩护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