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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准备提高养老金和抚恤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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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5-10
第4版()
专栏:

  苏联准备提高养老金和抚恤金
本报莫斯科9日电 莫斯科的报纸今天以整版篇幅刊载了苏联部长会议提出的国家抚恤金法令草案。这个法令草案将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批准后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这个法令草案是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关于改善抚恤金制度的指示的产物。
根据法令草案,许多抚恤金领取者的抚恤金额提高了,抚恤金数额的差别减少了。法令草案规定:满六十岁和有二十五年工龄的男职工,满五十五岁和有二十年工龄的女职工,有权领取养老金。从事地下采矿或其他繁重劳动的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还要小。养老金的最低限额为每月三百卢布,最高限额为每月一千二百卢布。
法令草案规定:经常和长期损失劳动力的职工有权领取残废金。残废金分作三级;最低限额为每月三百六十卢布,二百八十五卢布,二百一十卢布,最高限额为每月一千二百卢布,九百卢布,四百五十卢布。法令草案规定:损失生活赡养人的职工家属,残废军人和损失生活赡养人的军人家属,有权领取抚恤金。按照家庭人口的多寡,残废的程度,抚恤金也定出合理的定额。
苏联国家抚恤金法令草案反映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为这一大笔抚恤金是国家预算中开支的,而在资本主义国家抚恤金往往是由劳动者的几乎一生的工资中扣除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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