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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柬两国签订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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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6-01
第2版()
专栏:

中柬两国签订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代表,于1956年4月24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两国政府的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为了便利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缔结贸易协定,条文如下:第一条 两国间的贸易以进出口平衡为原
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
国政府在发给进出口许可证方面
将相互给予尽可能优惠的待遇。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往柬埔寨王国
的商品和柬埔寨王国输往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商品分列为“甲”、
“乙”两附表,作为本协定的组
成部分。
每一方政府将根据可能或需要规
定“甲”、“乙”两附表所列商
品的数量或金额,并且发给进出
口许可证。
对“甲”、“乙”两附表内未列
入的商品,如有进出口申请时,
双方政府也将在可能范围内予以
考虑。第四条 双方政府主管机关将采取必要措
施,将本协定“甲”、“乙”两
附表所列商品的定额分别通知进
出口者,并且为照顾到某些商品
生产的季节性,应该及时发给进
出口许可证。第五条 为维持两国间的贸易平衡,在进
出口金额相抵后,如一方入超额
(负债额)超过一百万英镑时,
入超一方可以暂时停止从对方进
口或者另一方暂时停止向对方出
口。第六条 为保证本协定的良好执行,双方
政府同意组织中、柬贸易混合委
员会。该委员会将定期或者经一
方的请求召开会议,会议地点在
北京和金边轮流举行。第七条 有关本协定的一切支付事项,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
王国政府在1956年4月24日签订
的支付协定的条款办理。第八条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按照各自国家
法律程序核准,并且自相互通知
十五天后生效,有效期限为一年,
可以在期满前三个月由双方谈判
予以延长或者修订。
本协定于1956年4月24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柬埔寨文、法文写成,三种文字的条文都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叶季壮
对外贸易部部长柬埔寨王国政府代表
胡森阿公共工程和电讯部部长附表“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输往柬埔寨王国的商品
有效期由1956年6月16日至1957年6月15日止
品 名 金额(英镑)一、机械类
纺纱机
针织机
织布机
印刷机
碾米机
榨油机
机 床
电动机
发电机
水 泵
农 具
其他机械二、建筑材料
钢 材
水 泥
铁钉铁丝
玻 璃
瓷 砖
卫生设备
小五金
家用电器
其他材料三、日用品
棉 布
棉 纱
鱼 网
纸 张
陶 瓷
文教用品
体育用品
搪瓷制品四、工业原料
生 丝
纯 碱
烧 碱
硫 磺
硫化青
各种油漆五、食品(不包括酒、白兰地、肉及鱼罐头)六、土产品
总 计 5,000,000英镑附表“乙”
柬埔寨王国准许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商品
有效期由1956年6月16日至1957年6月15日止
品 名 金额(柬元) 约折合英镑一、农产品
橡 胶
红玉米
豆 类
大 豆
芝 麻
莲 子
米及米制品二、其他产品
木 材干 鱼皮 张林业副产品
棕榈糖
烟 草总 计 490,000,000柬元5,000,000英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支付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为了便利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缔结支付协定,条文如下: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在其账册上用柬埔寨国民
银行名义开立一往来账户,户名
为“柬埔寨账户”。柬埔寨国民银
行代理柬埔寨王国政府在其账册
上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开立一往
来账户,户名为“中国账户”。
两个账户都用英镑为记账货币,不计利息。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
间的一切有关贸易的合同和账单
都用英镑表示。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柬埔寨国民银行
收入的款项应该贷记“柬埔寨账
户”。一切经柬埔寨国民银行委
托办理的付款应该借记“柬埔寨
账户”。
柬埔寨国民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
收入的款项,应该贷记“中国账
户”。一切经中国人民银行委托
办理的付款,应该借记“中国账
户”。第四条 第一条所述的账户之一在每半年
底经冲销后,如有借方余额,此
项余额经债权方提出要求后,债
务方应该立即以英镑清偿。
债务方如缺乏英镑,应该以债务
方提出而为债权方接受的其他外汇支付。第五条 每半年期内,第一条所述的账户
之一经冲销后,如有超过一百万英镑的借方余额时,其超额部分
经债权方提出要求,债务方应该即根据第四条所述方式予以清
偿。第六条 本协定所指英镑,其含金量是每
英镑含纯金2.48828公分。这项含
金量如果将来有变动,那么“中国账户”上的余额和“柬埔寨账
户”上的余额,应该按照变动的比例,予以调整。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柬埔寨国民银行
应该以换函方式规定实施本协定的必要细则。第八条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按照各自国家
法律程序核准,并且自相互通知十五天后生效,有效期限为一年,
可以在期满前三个月由双方谈判予以延长或者修订。本协定于1956年4月24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柬埔寨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字的条文都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叶季壮
对外贸易部部长
柬埔寨王国政府代表
胡森阿
公共工程和电讯部部长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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