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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农民生活贷款的目的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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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6-03
第6版()
专栏:

发放农民生活贷款的目的和办法
国务院决定:由国家银行拨出两亿元临时调剂资金作为农民生活贷款。有些读者来信对这项贷款的发放工作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在综合答复如下。
国家发放生活贷款有三个原因。第一,去年虽然多数地区丰收,但是少数地区仍然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这些地区的一部分农民在春季生活上有一定的困难。第二,在广大非灾地区,也有一部分农民(主要是贫农,也包括一些新、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由于家底薄弱,在春夏青黄不接时期,缺乏必要的生活费用。第三,农民加入农业社后,不能任意出外打短工、做零活,而农业社组织农、副业生产的经验还不多,有些社对副业生产就组织得还不够好;因此,不少农民由于副业收入减少了,生活出现了一些暂时的困难。国家为了帮助农民解决这些困难,除了原来国家银行、信用社已经发放的一部分生活贷款之外,再由国家银行拨出两亿元临时调剂资金,交由各地掌握发放。
这项贷款的分配原则是:去年受灾地区、经济上比较贫困地区和贫农社员较多的社,应该多分配些;非灾地区、经济上不太贫困的地区和贫农社员不太多的社,可以少分配些。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生活上有困难的农业社社员,特别是贫困社员;但是少数未入社的农民,如果生活上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向国家银行或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每一个农业社应该得到多少,应该由当地党、政领导机关会同银行或信用社来具体评定;每一个社员应该得到多少,应该由农业社进行民主评定;至于社外农民,则由乡信用社或银行机构在当地党、政机关领导下来具体确定。在确定贷款数字的时候,应该以农民的生活困难程度作为主要依据,切不可以采取简单的平均分配办法。
发放贷款的具体办法是:在有信用社的地方,先由国家银行贷给信用社,再由信用社对农业社或农民进行发放;在目前还没有信用社的地方,则由国家银行直接进行发放。在发放的时候,可以由农业社统一承贷,统一组织副业生产以解决社员生活问题;也可以由农业社先行承贷后,再按照社员生活困难大小,分配给社员个人;或者经过农业社进行民主评议,由社员直接向信用社或银行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在办理发放贷款的工作中应该力求简化手续,尽量方便群众。
生活贷款的利率,银行贷给信用社时月息五厘一;信用社贷给农业社或农民时,月息七厘二。这项贷款的期限是六个月到八个月,一般要求秋收后收回,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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