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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和运动竞赛制开始在全国试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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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6-04
第3版()
专栏:

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和运动竞赛制开始在全国试行
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人三日对新华社记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等级制度条例、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和运动竞赛暂行制度的草案,都已经在最近两期“新体育”杂志上陆续公布,并且已经开始在全国试行。
这位负责人说,这三种制度都是迅速提高中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重要措施。
运动员等级制度把运动员的等级和称号分为五级: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这是使运动员在身体全面发展的“劳卫制”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自己的专长,系统地进一步地进行经常锻炼,保证不断地提高单项运动的技术水平。
裁判员等级制度把裁判员的等级和称号分成四级:国家裁判、一级裁判、二级裁判和三级裁判。这是为了鼓励现有的裁判人员积极学习,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并且团结更多的体育积极分子来担任裁判工作,扩大裁判员的队伍,满足日益增多的竞赛活动的要求,使运动员的技术得到充分的发挥。
运动竞赛制度,是把竞赛的性质、办法、时间和地点等固定下来,使竞赛活动逐步成为传统性的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举办各级的各种运动项目的竞赛活动。这样做,可以吸引广大群众参加体育活动,发现和锻炼大批的优秀运动员,有计划地有效地提高他们的运动技术水平。
这位负责人接着指出,广大运动员、裁判员和体育活动积极分子,应该认识这些制度中规定的等级标准并不是高不可攀的。运动员等级制度中,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的成绩标准,是根据全国、省、市运动会前几名优秀运动员成绩的水平制定的。运动健将的成绩标准虽然比较高一些,但是,中国现有的最优秀的运动员,只要再经过认真的锻炼,也可以达到。他说,最近结束的1956年全国举重冠军赛中,就有四名运动员——林仲英、黄强辉、朱鸿全和赵庆奎的举重总成绩,分别达到或超过了最轻量级、轻量级、中量级和轻重量级的运动健将级的成绩标准。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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