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阅读
  • 0回复

太平洋西部渔业、海洋学和湖沼学研究的合作协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6-13
第4版()
专栏:

太平洋西部渔业、海洋学和湖沼学研究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相互关心合理地利用太平洋西部和缔约各方相连的边境水域中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的资源,以便获得最大限度的渔获量,并且保持经常高额数量的渔捞对象;同时,为了对加强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的繁殖和调节渔捞业,奠定科学的基础,认为必须相互合作,发展渔业、海洋学和湖沼学的研究工作,以获得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科学资料;因此,决定缔结本协定,并且委派本方全权代表。各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一致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一、缔约各方同意在太平洋西部
(包括日本海、黄海、东
海、南海)和在缔约各国
相连的边境水域中相互合
作,来进行渔业、海洋学
和湖沼学的研究工作,以
便对加强本条所指区域内
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的繁
殖和调节渔捞业,奠定科
学的基础。
二、本协定的任何条款,都不应
该当作侵犯缔约各方的领
水和内水的主权的借口。第二条:一、为了实现本协定的目的,缔
约各方同意建立一个太平
洋西部渔业、海洋学和湖
沼学研究的合作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正式定名为
“太平洋西部渔业研究委
员会”。
二、缔约每一方任命不多于三人
的代表作为委员会的委
员,并且任命必要数量的
专家。
三、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
席三人、秘书一人和各组
领导人若干人,任期三
年。
委员会下设常设秘书处,
设置地点,由缔约各方协
议确定。在常设秘书处未
组织以前,它的职务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机
构执行。
四、委员会每年向缔约各方提出
工作报告,并在必要的时
候,就本协定第三条所规
定的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
出建议,交缔约各方审查。
上述建议在委员会常设秘书
处接到有关缔约各方表示
同意的通知后,就作为生
效。
五、缔约每一方在委员会中有一
个表决权。委员会的一切
决定,多数同意就作为通
过;在票数相等的时候,
原提议就作为被否决。
六、委员会下设四个专业组:海
洋渔业组、海洋学组、淡
水渔业和湖沼学组、渔业
资源保护组;专业组的数
目,今后根据委员会的决
议可以改变。由委员会确
定这些专业组的职权范围
和工作制度。
七、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
次;会议日期和地点由委
员会确定。委员会可以制
定和通过会章,并且可以
确定它的工作制度。
八、缔约各方的语言为委员会的
正式语言。
九、委员会的费用由参加协定各
国所交会费支付,会费数
额由缔约各方根据委员会
的建议批准。
十、委员会的委员和专家的费
用,由各派遣国政府支
付。第三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务,采取如下
方式:通过缔约各方有关机构
和组织进行,或者同这些机构
和组织合作进行,遇必要的时
候,单独进行。
一、拟定共同的渔业、海洋学和
湖沼学研究的计划。
二、组织缔约各方所单独进行的
渔业、海洋学和湖沼学研
究成果情报的相互交换。
三、根据科学资料,拟定保护和增
加渔业资源的必要措施。
四、拟定对渔捞对象的共同的科
学渔捞探测计划。
五、编制渔业方面科学技术合作
和相互帮助的计划。
六、促进渔业、渔业科学、海洋
学和湖沼学机构活动上的
了解,组织书刊和资料的
交换。
七、倡议召开有关渔业资源的研
究和利用的各种问题,以
及海洋学和湖沼学的学术
会议。
八、编写缔约各方需要的关于渔
业、海洋学和湖沼学问题
的报告。第四条:委员会可以建议缔约各方对本协
定进行必要的修改。此种修改在
常设秘书处接到全体缔约各方同
意的通知后,就作为生效。第五条:任何一个太平洋西部的国家,在
获得缔约各方一致同意后可加入
本协定。
关于参加协定的声请应通过外交
途径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第六条:本协定定期十年,自签订日起就
作为生效。
对于在期满前一年未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递交废除协定声明的
缔约各方,这个协定将在此后十
年继续有效。以后每次将依这个
方法顺延十年。
本协定于1956年6月12日在北京以中文、俄文、朝鲜文、越南文
共书就一份,各种文字具有同等
效力。
本协定的正本将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保管。
本协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证
实的副本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送达协定的其他各签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
代表许德珩(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
盟政府全权代表帕·阿·
莫伊谢耶夫(签字)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金在弼(签
字)
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全权
代表黎维贞(签字)
1956年6月12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