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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在沈阳审判八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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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6-22
第3版()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在沈阳审判八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
新华社沈阳2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六月九日到十九日在沈阳对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铃木启久等八人进行了审判。
这八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是:前日本陆军第一一七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第五九师团中将师团长藤田茂、第五九师团第五三旅团少将旅团长上坂胜、第三九师团中将师团长佐佐真之助、第五九师团第五四旅团少将旅团长兼济南防卫司令官长岛勤、第一三七师团第三七五联队大佐联队长船木健次郎、前日本关东军第七三一部队第一六二支队少佐支队长榊原秀夫和第三九师团第二三二联队本部中尉俘虏监督军官兼情报宣抚主任?野晋太郎。
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长是军法少将袁光,审判员是张向前和军法上校牛步东。国家检察机关出席法庭的首席检察员是军法少将王之平,检察员是权维才、军法上校田志洪、王宝祺。
律师徐平、王敏求、孙仆、邓毅、韩凤路是被告人的辩护人。
到庭旁听的有从北京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代表,沈阳市工厂、学校和机关的代表,以及许多新闻记者。
正式开庭前五天,法庭将起诉书副本连同日文译本送达各被告人,辩护人并会见了被告人。
九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审判长袁光将军宣布正式开庭。审判长向被告人说:“你们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除辩护人为你们辩护外,你们还可以自己辩护,另外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接着,审判长请国家公诉人首席检察员王之平将军宣读了起诉书。
从九日下午到十三日下午法庭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在确凿的证据和证人的证词面前,八名被告人都当庭服罪。
庭审调查证实了被告人铃木启久、藤田茂、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等五人坚决执行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在战争中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都是犯有严重罪行的战争犯罪分子。
法庭首先审问了铃木启久。证实铃木启久指挥所属部队在1941年12月到1944年10月,在河北省冀东地区和河南省浚县等地进行残酷“扫荡”和“讨伐”时,制造了六起集体屠杀和平居民的罪行。
1942年10月,被告人为了执行“三光政策”,曾向所属第一联队和骑兵队下过“彻底肃正潘家戴庄”的命令。在潘家戴庄集体屠杀了一千二百八十多名和平居民,烧毁民房一千多间。
证人周树恩是位四十四岁的农民,他是在潘家戴庄集体屠杀中从埋人的坑里逃出来的受害人,至今身上还有伤痕。他在法庭上作证,详细叙述了1942年10月28日早晨,铃木部队在潘家戴庄进行集体屠杀的情况,并诉说他的一家十二口人,被杀害了六口。村中粮食牲畜被抢劫一空。
被告人铃木启久低着头听完了证人的证词后说:“这完全是事实,我诚恳地谢罪。”
铃木启久所犯的各项罪行,为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控诉书一百八十一件、证人的证词四十五件、查讯笔录八十九件、调查报告一件、照片三十八张等证据所证实。法庭继续审问了被告人藤田茂、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船木健次郎等五名前日本陆军的指挥官。证实这些被告人,有的命令所属部队残杀和平居民,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惨案;有的命令部队大量掠夺和平居民的粮食和财物;有的命令所属部队杀害我被俘人员;有的命令部下把我人民当作训练新兵刺杀的“活靶”;有的命令所属部队把我国人民作为战场上的“扫雷工具”。被告人船木健次郎公然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除指挥命令所属部队残杀中国和平居民外,还曾经在1941年9月在河北省宛平县杜家庄命令所属部队施放毒气,使和平居民四百余人中毒。
庭审证实了被告人?野晋太郎在参加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战争期间,犯有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杀害三十三名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员以及对被俘人员百般虐待等罪恶事实。
最后,法庭调查了前日本关东军第七三一部队第一六二支队少佐支队长榊原秀夫的犯罪事实。1942年11月至1945年8月,被告人榊原秀夫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亲自领导部下在中国黑龙江省培养细菌和制造细菌武器,从事准备细菌战的活动。在用活人试验细菌效能的时候,杀害了和平居民四人。
十四日休庭一天,十五日上午开始辩论。检察员权维才指出:庭审调查已经完全证实了起诉书中所控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的种种罪行仅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所犯滔天罪行的一小部分,就此已经给我国人民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灾难。对于本案各被告人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对他们的惩罚,同时也将是对于一切妄图再走日本帝国主义可耻道路的侵略分子一个严正的警告。
接着,律师徐平为被告人铃本启久、藤田茂和佐佐真之助辩护说,他们虽是日本陆军的高级指挥官,但他们的重大行动必须受战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挥。徐平律师还提供了一些有关被告人认识到罪恶的严重性和向中国人民低头认罪等表现的情况,作为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他请求法庭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理。
律师王敏求、孙仆为上坂胜、长岛勤、船木健次郎作辩护。
律师韩凤路为榊原秀夫辩护。
律师邓毅为被告人?野晋太郎作了辩护。
在辩护人进行辩护以后,公诉人就辩护词中的某些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辩护人又发表了意见,直到公诉人和辩护人都说没有意见需要再陈述时,审判长才宣布辩论结束。
法庭接着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铃木启久陈述意见说:“对自己的残暴行为,起初曾企图隐瞒,但在中国人民对我人道主义待遇的感召下,启发我进行了反省,认识了自己犯下的罪行。根据我的罪行,我在法庭上本无辩护的余地,但是,法庭给我指定了辩护人,还告诉了我在法庭上的权利,我感谢中国人民,我诚恳地谢罪。”
藤田茂说:“我现在认识到:对中国进行的残暴的侵略战争,不仅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的罪行,同时,也给日本人民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今天,通过代表六亿中国人民意志的法庭,向中国人民特别是被害者们表示痛改前非,真诚接受法庭的裁判。”
被告人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船木健次郎、榊原秀夫和?野晋太郎也都对他们的罪行表示了忏悔,愿诚恳接受法庭的正义裁判。长岛勤说:“我的罪行是已经写在历史上的事实,对这罪行我负全部责任,请法庭给我应得的惩处。”榊原秀夫说:“我制造细菌武器准备进行细菌战的罪行,公然践踏了世界人民神圣的公约,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愿受法庭严重处罚。”他又说:“法庭给我的处分,我想也可以作为一个警告,使那些帝国主义分子们再不敢使用大规模杀人的武器。我在悔罪的痛苦过程中,已经认识到战争的可恨。只要我的生命能够存在一天,我就向反对战争、争取和平的道路前进。”
法庭在听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退庭进行评议。经过十六、十七、十八三天的评议以后,在十九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开庭宣判,宣读了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书。特别军事法庭判处铃木启久徒刑二十年,藤田茂、上坂胜徒刑各十八年,佐佐真之助、长岛勤徒刑各十六年,船木健次郎徒刑十四年。?野晋太郎、榊原秀夫徒刑各十三年。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之日起算,判决前关押的日数,以一日抵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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