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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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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6-22
第7版()
专栏: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几年来,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根据上述政策和原则,在劳动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旧中国遗留在企业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伤亡事故、职业疾病的比率也都有了下降。但是,目前某些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仍然重视不够,同时国家还缺乏统一的劳动保护法规和完整的监察制度,因此劳动保护工作还远不能赶上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且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有的企业还没有认真地建立全安生产的责任制度,在检查和布置生产工作的时候,常常忽视检查和布置安全工作;有的企业非但不去积极解决安全卫生的设备问题,甚至错误地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移作他用;有的企业只片面强调完成生产任务,不注意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滥行加班加点;有的企业把“打破常规”错误地理解为可以不要操作规程,个别基层领导人员甚至带头违反规程,冒险作业;有的企业在发生伤亡事故以后,缺乏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和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这是对于工人群众利益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是根本违反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原则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国务院现在制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并即发布施行。
各企业单位和它们的主管部门都应该切实执行这些规程的各项规定。在实施“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过程中,各企业或者它们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细则。在“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发布施行以后,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1年12月31日发布的“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应该废止。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必须组织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研究这些规程,根据文件的精神,检查目前存在的问题,订出具体贯彻执行的办法;并且由上而下地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实行。某些企业对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某项条款,如果目前执行确实有困难的时候,在取得基层工会同意,并且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认可后,可以推迟执行的时间;但须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求得实现。
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地总结和交流经验,为这些规程的贯彻实施而努力。
各级工会组织应该广泛地向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职工群众关心和监督这些规程的实施,向一切漠视和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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