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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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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6-22
第7版()
专栏:

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说明
劳动部长 马文瑞
一、为什么要制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几年来,工厂企业在安全卫生工作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劳动条件有了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因而鼓舞了职工的生产热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是,在工厂安全卫生工作中也还存在有许多问题:许多工厂的厂院和工作场所存在着肮脏零乱,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乱堆乱放,人行道阻塞等现象,浴室、厕所、更衣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也不清洁、不卫生;许多工厂的生产卫生工作进行得很差,窗户的玻璃长期不加擦拭,灯光照明不足,自然通风不良,机械通风设备使用效率不高,特别严重的是对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及粉尘的生产,缺乏密闭,通风、排尘等有效措施;在不少工厂中,职工的操作条件是极不安全的,电气设备绝缘不良,行灯的电压不合乎安全要求,手持电动工具没有接地或接零,锅炉、吊车等特种机械缺乏必要的安全装置等,甚至还缺乏牙轮罩、防护栏杆等简单的防护装置,或者有了装置而拆除不用。
事实证明:凡是不清洁、无秩序和不安全的工厂,最易发生伤亡事故和疾病,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受到严重障碍。为了迅速改变上述情况,保障职工在安全和卫生的劳动条件下从事生产,用规程的形式对工厂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加以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二、本规程的性质和内容
本规程是有关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定,向工厂提出关于厂院、工作场所、机械和电气设备、锅炉和气瓶、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管理上的要求。现有工厂应在现实的基础上,按照本规程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建成后的新工厂,一般应当按照本规程执行;至于新建、改建工厂的设计,应该按照有关的设计标准执行。
工厂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很多,本规程只对具有共同性的问题加以规定。因此,属于某些企业的特殊问题,如化学工厂的塔和管道的布置,石油厂的防火,炸药工厂的防爆等,就没有包括在本规程内。至于机械、吊车、电气、锅炉、氧气瓶和乙炔装置等安全问题,虽然是许多企业所共有的,但由于这些问题很复杂,应另有单行规定,本规程只对其中的主要问题作了规定。
本规程对生产场所的采光面积,人工照明的照度,有毒气体、粉尘最高允许含量等标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部门可以在制订单行的细则时,加以具体规定。
三、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程所说的大型工厂系指具有机械动力,工人和职员总数在十六人以上的工厂;或者没有机械动力,工人和职员总数在三十一人以上的工厂(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名词简释)。
铁路系统的机务段、车辆段和矿山地面的运输、修配等工段的设备和生产条件都和工厂类似,因此,本规程也适用于这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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