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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存款入股必须出于自愿 国务院指示纠正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强迫命令现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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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7-09
第1版()
专栏:

农民存款入股必须出于自愿
国务院指示纠正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强迫命令现象
新华社8日讯 国务院在七日发出指示,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纠正若干地区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的强迫命令现象。
指示在指出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成绩以后说,今年春季若干地区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工作中发生了若干强迫命令的现象。有些地方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发放农业贷款、发放农村救济款的时候,在支付预购定金、支付农副产品的价款的时候,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强行向农民扣回各种款项。扣款的项目达二十多种。甚至有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还在应当付出的款项中,硬性扣留一部分作为农民储蓄存款或者作为信用合作社的股金。这样,结果使农民拿不到多少现金。有些地方,农业社为了扩大投资,要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农民提取存款的时候,盘问用途,限制提取,甚至有些农业社还根据农民的存款名单,向存户动员投资。有些地方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对农业社实行不必要的现金管理,限定农业社的现金库存数量,要求把超过规定数量的现金,存到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规定农业社出售商品或者购进商品,款项出入一律要经过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转账结算,不给现金。有的甚至发展到对农民个人的现金也要实行管理,也要实行转帐结算。这样就自然不能不引起农民的疑虑,造成农业社和农民的很大不便,严重地引起农民不满。
指示中说,上述情况虽然只是某些地方的局部现象,并且对这种现象已采取了纠正的措施,但是还有不少地方并没有足够地注意这个问题。产生这种强迫命令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有些同志忘掉或者忽视了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另外,同这些部门的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太多、太大,政策界限交待不清,以及同有些财经部门企图自己省事,不合理地要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代办、代扣,也是有关系的。
为了纠正和防止这种强迫命令的作风,指示中规定:
第一、吸收闲散资金是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吸收存款,信用合作社扩大股金,都应当坚决地贯彻执行自愿原则,使群众存款自由,提取方便,从深入宣传、改善服务、便利群众等方面去开展工作,不许以任何方式强迫命令,更不许强行把农民的存款转为信用社的股金或者农业社的投资。
第二、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农村救济款和国家采购部门付出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款和预购定金等,都必须发放和支付到农业社和农民的手中。除了粮食和其他农产品预购款可以在农业社和农民交售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时候,根据采购部门的委托代为清算外,任何其他款项,一概不许委托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代为扣收。
第三、对农业社不许限定现金库存数量和实行现金管理。对农业社的非现金结算,只能在农业社认为确实方便、真正出于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农业社的存款,愿意支取现金的就给现金,愿意转帐,才能转帐。对农民个人则一律不许实行非现金结算,同农民的交易往来,不许使用转帐支票。
第四、到期农贷的收回,应当坚决贯彻执行“有借有还”的原则。对于有力偿还的应当按期收回;确实无力偿还的,可以缓期收回或者分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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