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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保、匈、德、中、朝、蒙、波、罗、苏、捷 公布成立联合核子研究所的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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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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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保、匈、德、中、朝、蒙、波、罗、苏、捷
公布成立联合核子研究所的协定
新华社12日讯 据塔斯社报道:莫斯科在七月十一日公布了十一个国家关于成立联合核子研究所的协定,这项协定已经在今年三月二十六日在莫斯科签字。
协定说,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国、朝鲜、蒙古、波兰、罗马尼亚、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政府,非常重视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和平利用原子能的问题,并且认识到不同国家的科学家之间有必要在核子学的理论和实验的研究方面进行合作,以便扩大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可能性,特决定缔结本协定。
为了保证本协定的签字国家的科学家在核子物理学方面进行理论的和实验的联合研究,特设立一个国际科学研究组织即联合核子研究所。这个研究所将设在苏联的加里宁州。
联合核子研究所的会员由本协定的签字国组成。
其他国家愿意参加研究所工作者,声明同意本协定的规定,经研究所大多数成员国的决定得成为研究所的会员。
联合核子研究所将包括下列研究组织:
甲、一座配备有能把质子加速到能量达六亿八千万电子伏特的同步回旋加速器的核子实验所(前苏联科学院核子研究所)。
乙、一座配备预计能把质子加速到能量达一百亿电子伏特的同步稳相加速器的高能物理学实验所(前苏联科学院电子物理学实验所)。
以上两个研究所将由苏联政府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连同全部设备以及各种设施和建筑物移交联合核子研究所。
为了进一步发展核子研究,联合研究所将修建一个设有计算部和电子计算机的理论物理学实验室;一个拥有放射密度很大的中子流的实验核子反应堆的中子物理学实验室;一个加速各种元素的多电荷的离子和进行离子试验工作用的一个回旋加速器,以及其他的试验设备和实验室。
联合核子研究所设所长一人和副所长二人,由会员国以多数票从这些国家的科学家中选出。所长任期三年,副所长任期两年。
联合核子研究所的管理当局在研究所的工作方面对研究所的各会员国政府负责,并且将定期向它们作出报告。
研究所将设立学术委员会来讨论和批准研究计划、执行计划的结果,以及其他有关研究所科学活动的问题。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研究所的各会员国从它们的科学家中任命,每一会员国任命三人。
协定还规定,联合核子研究所的各会员国每年将缴纳会费,作为研究所的经费和添设新的研究设备的用款,并且对研究所提供物质保证。
协定将在所有会员国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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