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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损害农民的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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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7-14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不应该损害农民的利益
山西大同市有些建设单位不按照国家征购土地的政策办理征地手续,擅自占用农民的土地。如大同矿务局去年曾经擅自占用农民土地,经有关部门批评后作了检查,但是今年又不办理征地手续就占用农民土地,还把施工标志钉在农民的坟地上,把房子建在坟地上。农民十分不满。
还有一些施工单位随便在农民田里堆放建筑器材,踏坏田地,任意放水浸田,拔毁农民所种的蔬菜,或者破坏农民所走的道路,影响了农业生产。如大同工程总公司占了先锋农业社的土地十六亩来存放器材;大同市工程公司修建同泉公路占了新民、和平两个农业社的耕地四十多亩;大同电厂工程处、华北第二工程处等六个单位在五百多亩耕地上踩了三十多条路;山西省第一工程公司第二工区放水把工地附近刚种了庄稼的农田淹了不少。
这些问题,农民和当地区乡政府都曾提出意见,但是这些单位不重视,直到现在还没有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郝维隽 乔应和 张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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