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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南越、越南国际委员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 给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的复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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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7-16
第5版()
专栏:

法国、南越、越南国际委员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
给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的复信
新华社15日讯 法国政府、南越政府、越南国际委员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最近已经先后答复了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苏联和英国1956年5月8日给它们的信。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给两位主席的复信中还附有它五月十一日给南越政府的信的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已经收到两位主席所分发的所有上述复信及其附件的副本。根据两位主席的决定,这些文件在七月十五日予以公布。
日内瓦会议的两位主席在五月八日的信件中强调各有关方面应该尽一切努力来实现关于越南的日内瓦协议,防止今后对日内瓦协议的军事条款的任何违反,并且保证履行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中关于组织并举行越南全国自由选举以恢复越南统一的规定。法国政府、南越府政、越南国际委员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先后答复全文如下:法国外交部1956年5月14日给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的复信
法国政府荣幸地收到有关印度支那的日内瓦会议的两位主席1956年5月9日给法国政府的信。
正是由于遵照法国1954年在日内瓦所承担的义务,法国政府才应越南政府的请求着手将远征军撤离印度支那。
现在已经完成的这一撤退本身就造成了法兰西联邦军最高司令部的解散,并且造成了一种新的局势。
从四月二十八日起,法国对于履行1954年的协议已经不再负有特别的责任。但是,它仍然对维护东南亚的和平极为关切,因而不会不尽自己的可能来维护这个协议。因此,法国准备如同两位主席所要求的那样来进行斡旋,同南越政府讨论所发生的问题。
应当指出,对于共同努力所作出的这种贡献将附有下述各项保留条件:
1.法国政府不能单独承担新的,对它说来是特殊的责任。
2.它的斡旋是在同南越政府进行有效合作的范围之内的。一旦这种合作被破坏,那么,这种斡旋将告中断。
至于目前的任务已微不足道的联合委员会,法国政府只能在北越当局阐明它的立场后确定自己的立场。无论如何,如果它偶而参加联合委员会的工作,只能是作为有关各方之间的中介人,而它的责任不受任何名义的约束。
在最近的将来,在两位主席所期望的安排尚未被采纳前,法国政府打算暂时维持现状。南越外交部长武文牡1956年5月22日给英国外交大臣劳埃德的复信
我荣幸地接到里丁勋爵和葛罗米柯先生代表联合王国及苏联外交部长在伦敦会议结束后于五月九日致越南共和国政府的信。
越南共和国政府忠于它的声明,特别是今年四月六日的声明,重申它维持和平的意愿。它过去曾经多次表明它是爱好和平的。越南共和国虽然不受日内瓦协议的约束,但是它认为有必要寻求该协议对越南所提出的问题的实际解决办法,只要这些解决办法符合于越南共和国的和平政策和主权的要求。
越南共和国政府将不诉诸于暴力的解决办法,也不设法侵犯由目前的既成局面所产生的分界线和非军事区。
因此,对和平的任何威胁不可能来自越南共和国方面。它自1954年7月以来已大大缩减了它的军队,并已使远征军全部撤出。
在同样的和平政策下,越南共和国政府认为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的贡献应该得到有效的合作。它打算在将来更加强这一合作。
另一方面,它认为真正自由的大选是达成国家的重新统一的民主的方法。但是,由于北越没有各种自由,在目前实际上谈不到准备选举和进行选举的问题。
越南共和国政府对这个问题非常注意,而且将把它的观点随时通知女王政府。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1956年5月29日给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的复信
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谨告知已收到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1956年5月8日的来信和两位主席给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越南共和国政府和法国政府的信件的副本。
2.委员会注意到两位主席已收到委员会1956年5月2日的信件和同一天本委员会加拿大委员单独发出的信件。
3.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感谢两位主席对委员会工作的高度评价。
4.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注意到两位主席给委员会的信中的下列字句并将其载入记录:“在举行全国自由选举以恢复越南统一以前,两位主席十分重视在越南国际委员会的继续监督下维持停战局面。他们认识到法兰西联邦总司令部的解散增加了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在执行日内瓦协议所规定的职务中的困难,而日内瓦协议是委员会活动的根据。他们并且认识到这些困难必须加以克服。两位主席相信越南两部分的当局都会表现出有效的合作,而这些困难将在实践中得到消除。”
5.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注意到以下字句并将其载入记录:“两位主席本着根据关于越南的日内瓦协议的原则和条款来加强印度支那和平的愿望,强烈地敦促越南民主共和国当局和越南共和国当局尽一切努力来实现关于越南的日内瓦协议,防止今后对日内瓦协议的军事条款的任何违反,并且保证履行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中所载的政治条款和原则。”
6.国际委员会也注意到并接受以下的话:“为此,特请越南两部分的当局尽速共同或分别地把它们的意见告诉两位主席:需要多少时间才能就组织越南全国选举的问题开始协商以及需要多少时间才能举行作为达成越南统一的方法的上述选举。”
7.国际委员会并感谢地注意到以下的话:“两位主席强烈地敦促越南两部分当局今后在委员会执行关于越南的日内瓦协议中所规定的职务时给予一切可能的协助。”
8.国际委员会希望越南两部分的当局将完全响应两位主席的紧急呼吁。
9.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注意到两位主席已经通知法国政府如下:“他们认识到法兰西联邦总司令部的解散对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产生了需要予以严重注意的问题”,并且请法国政府“同南越当局讨论这一问题,以便就促进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和越南联合委员会执行其任务的措施作出安排。”两位主席并且要求:“在上述措施得到实施以前,法国政府应维持现状。”
10.正如两位主席所要求的那样,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今后仍将“进行努力,以在履行关于越南的日内瓦协议的基础上维护和巩固和平,以期通过在一个国际委员会的监督下举行的越南全国自由选举来恢复越南的统一。”
11.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感谢地注意到以下的话:“但是如果委员会遇到不能就地解决的障碍或困难时,希望将情况通知两位主席,以便他们考虑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便利委员会的工作的问题,两位主席对此将很感激。”
12.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同时已经把这份信件的副本转交给在越南的法国当局,以及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共和国当局,并将按照现状继续同有关各方打交道,直到两位主席给法国政府的信中所提到的“就促进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执行其任务的措施”被付诸实施为止。越南民主共和国总理兼外长范文同1956年6月4日给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的复信
我谨通知收到两位主席1956年5月8日给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越南共和国政府关于执行日内瓦协议问题的来信。我也看到了两位主席1956年5月8日给法国政府和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的信。
2.在上述信件中,两位主席强调下列各点:
(1)日内瓦协议必须得到完全的尊重并且应该继续执行。
(2)北越南越双方政府应该继续履行有关停火的各项条款以巩固和平,并且应该开始举行协商会议来考虑日内瓦协议所规定的通过自由普选方式以统一越南的问题。
(3)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应该在日内瓦协议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活动,同时有关各方也应该负起协助该委员会执行任务的责任。
3.两位主席特别重视目的在于通过全国自由普选方式来统一越南的日内瓦协议政治条款的实施。
4.从过去和现在一贯尊重和彻底履行日内瓦协议并且要求各有关方面也应该坚决和彻底执行这一协议的基本政治路线出发,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欢迎两位主席的这些决定。
5.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两位主席的决定,即为了维护停战和巩固和平,必须保障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在日内瓦协议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正常活动。两位主席已建议法国政府和南越当局讨论它们对国际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的责任的问题,并且在这个问题获得解决以前,维持现状。这是符合日内瓦协议第27条的规定的。
6.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两位主席关于双方政府在继续履行日内瓦协议上的责任的意见。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贯认为,不论根据法律的或实际的观点和南越当局自己的行为,南越当局都是受日内瓦协议的约束的。南越当局不应该只限于发表简单的声明赞成和平和统一。南越当局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有责任在日内瓦协议的基础上来巩固和平和统一全国。南越当局不应该只限于发表简单的声明赞成通过普选方式来达到统一,而拒绝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举行协商会议来讨论旨在实现全国统一的自由普选问题。在统一了的越南,和平才能持久和巩固。
7.根据两位主席的决议的精神,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在1956年5月11日曾经写信给南越当局,建议召开协商会议,讨论全国自由普选的问题。在这封信中曾经清楚地指出:“普选的基本原则是:全国人口都参加的、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普选。”
8.根据两位主席的决定,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准备同南越当局一起答复两位主席关于协商会议和普选的时间,但是南越当局至今还没有答复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1956年5月11日的信件。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方面准备在六月上半月中任何南越当局认为方便的日子开始协商。举行统一全国的自由普选的日期在日内瓦协议中已有明确规定。现在全体越南人民要求南越当局正确执行两位主席的决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起召开协商会议,讨论举行自由普选以统一全国的问题。
9.有鉴于此,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要求两位主席采取必要措施,使双方政府进行协商,以便在日内瓦协议的基础上,并根据两位主席的决定,来讨论有关巩固和平、实现全国统一的问题。如果南越当局继续采取拒绝协商和普选的态度,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将要求两位主席重新召开日内瓦会议来讨论在越南执行日内瓦协议的问题。越南民主共和国总理范文同1956年5月11日给南越总统吴庭艳的信
在我们的人民英勇抗战了八、九年以后,日内瓦协议在承认越南人民民族权利的基础上恢复了越南的和平。关于越南的统一问题,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中第七款曾作了这样的规定:“关于越南,在尊重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政治问题的解决,应使越南人民享有经由秘密投票的自由普选而建立的民主机构所保证的基本自由,为使和平的恢复得到足够的进展,并为使自由表现民族意志的一切必要条件得以具备,将在1956年7月内,在停止敌对行动协定中所规定的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成员国代表所组成的国际委员会的监督下举行普选。自1955年7月20日起,双方地区有代表性的负责当局,应就此项问题进行协商。”
在上述的日内瓦协议的条款的基础上,我曾经在1955年7月19日给你的信中建议召开协商会议,以便讨论旨在统一越南的全国自由普选的问题。这封信还没有得到答复,而协商会议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召开。
最近,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曾经聚会讨论了关于越南的日内瓦协议的实施问题,并且在1956年5月8日写信给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越南共和国政府。信中着重指出:“两位主席本着根据关于越南的日内瓦协议的原则和条款来加强印度支那和平的愿望,强烈地敦促越南民主共和国当局和越南共和国当局尽一切努力来实现关于越南的日内瓦协议,防止今后对日内瓦协议的军事条款的任何违反,并且保证履行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中所载的政治条款和原则。”
根据日内瓦协议和两位主席的呼吁以及全体越南人民的深切愿望,我写这封信给你,向越南共和国政府建议:在越南领土上互相同意的一个地点,由双方地区政府的代表举行协商会议,来讨论日内瓦协议所规定的由全国自由普选来统一越南的问题。
这些普选将在全国各地同时举行以便选出一个单一的国会。这个单一的国会将指定单一的全国性的联合政府。普选的基本原则是以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投票来进行的全国自由普选。
所有有关普选的组织和监督问题都将由双方互相同意而决定。
越南共和国政府曾经多次宣布,它主张通过和平方式和自由普选来达到国家的统一。因此,在这个基本问题上我们有着共同的观点。虽然我们有着某些明显的分歧,然而我们有可能也一定要为了我们祖国的最高利益而尽最大的努力来以谅解和和解的精神一同协商和讨论,以便就通过全国自由普选来达到全国统一的步骤达成协议。在举行全国自由普选来达到国家的统一以前,双方地区的政府应继续实施日内瓦协议所规定的有关停战的条款,以便巩固和平并且为举行普选创造有利条件。
有必要使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能如两位主席给该国际委员会的信中所明白指出的那样继续行使其职权。那封信中说:“两位主席希望越南国际监督和监察委员会今后仍将进行努力,以便在履行关于越南的日内瓦协议的基础上维护和巩固和平,以期通过在一个国际委员会的监督下举行的越南全国自由选举来恢复越南的统一。”
有必要使作为负责实施日内瓦协议的执行机构的联合委员会得到有关双方的保证,以便使它能继续工作。越南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越南人民是统一的人民,北方和南方属于同一个家庭,他们属于同一个血统,他们是不可分离的。只有越南的统一才能使和平坚固和持久地巩固下来。
现在,我们的祖国是在一种统一还没有达成和和平还没有巩固的情况中。不论是在北方或是在南方,在国内或是在国外的我们的全体同胞的最深切的愿望,就是通过全国自由选举来达到我们祖国的统一。
无疑地,每个越南的爱国者都会赞成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的立场,这种立场和我们的理性和感情都是一致的。我希望越南共和国政府将考虑我们的同胞的愿望和日内瓦会议两位主席的呼吁,立即指定代表和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代表进行协商,以便讨论经由全国自由普选来达成越南统一的问题。
同时,为了给全国统一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回答我们在北方和南方的同胞们的最迫切的愿望,我重申我前不久的建议,即有必要恢复和发展双方地区间各方面的正常关系。
我希望得到越南共和国政府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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