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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指示工业部门和对外贸易部 改进出口工业品的质量和货源供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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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7-18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指示工业部门和对外贸易部
改进出口工业品的质量和货源供应
本报讯 近年来我国工业品的出口,逐年都有增加,它的质量基本上是好的,受到各国经销者和消费者的称赞和欢迎。但是,有个别品种的质量还不够好,包装和装璜也有缺点;某些出口工业品在货源供应上有时断时续的现象。此外,在业务经营方面也还不够灵活。
为了有效地改进我国出口工业品的质量规格,改善出口工业品的货源供应工作,国务院已在六月二十八日对于今后工业品出口工作作了几项决定。这些决定的要点是:
一、各有关工业部门应当有专管出口供货工作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管理这项工作,负责同对外贸易部联系,督促出口工业品的生产和供货工作。
二、各有关工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出口计划编制出口工业品的生产计划,并督促所属工厂完成数量、质量规格指标。
三、各有关工业部门对于供应出口的大宗产品,应指定专门工厂或专门车间,按照出口的要求进行生产。对于目前出口数量不大,还不需要指定专门工厂或专门车间来生产的产品,必须加强生产工序和成品检验,以保证符合出口的要求。
四、各工业部门和对外贸易部应当密切配合,妥善安排生产和出口,积极争取完成计划。对外贸易部应当根据国外市场情况和对外谈判的结果,同各工业部门签订协议或合同。在签订协议或合同后,工业部门必须按质、按量、按时保证供应;对外贸易部必须按照协议或合同所规定的数量和条件接受。工业部门所生产的不符合协议或合同规定的产品和残、次品,对外贸易部可以拒绝接收。
五、各工业部门对于供应出口的产品,应当积极提高质量,改进规格、包装和装璜,并且要附中、外文科学说明,使国外消费者能够懂得它的用途和用法;有些出口的工业品(如自行车、缝纫机等)还应当配有适量的零件和配件,以便利国外的用户。
六、各工业部门对于供应出口的产品应当力求降低生产成本。各种出口工业品的国内调拨价格,由对外贸易部和有关生产部门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另行拟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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