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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合作社怎样定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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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7-23
第3版()
专栏:答读者问

农业生产合作社怎样定名?
本报收到一些读者来信,提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名称和社的领导人员的职务名称问题。他们来信说:有的叫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的叫集体农庄;有的叫社长或主任,有的叫庄长或主席;名称不统一,在一部分群众中间造成了某些错觉。有些人误认为高级社还不是集体农庄,将来还要变;有些人误认为主席、庄长比主任“高一级”,误认为主任和社长的职位有所不同。他们问:是不是可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呢?
我们认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名称本来就很好。它清楚地表明了这种组织是以农业生产为内容的合作性质的组织。因此,任何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以后,应该仍然称为某某农业生产合作社,而不必改名为集体农庄。应该向群众解释清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集体农庄,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将来也没有必要再改称集体农庄。在各个具体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名上面,也没有必要加上“高级”字样。如“幸福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转成高级社以后不必改称“幸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当然,说“幸福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个高级社”,那是可以的。)因为在一、两年以后,初级社就基本上都转为高级社了;大家都是高级社,“高级”二字就成为多余的了。此外,那些已经命名为“某某集体农庄”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了同全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取得一致,最好也改称为“某某农业生产合作社”。(改变名称的时候,应该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不可由少数干部擅自决定,也不可由上级领导机关随意指定。)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干部的职务名称,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应该一律叫“主任”,而不叫“社长”;那些已经命名为集体农庄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领导人,最好也统一称为“主任”,而不称“庄长”或“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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