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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也不可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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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7-25
第3版()
专栏:

奖励也不可滥
张云钊
广西省宜山一带很多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农忙或遇到突击性生产任务的时候,大都实行了劳动超额奖励制。这种办法实行以后,对提高劳动生产率起了很大作用。但是,有些农业社在实行这种办法的时候也产生了一些偏向。
有些地方对出工率要求过高,要求多日连续不断超额,没留出社员料理家务的时间;或者不分男女社员,不管家务多少,一律要求出满工。这使一些社员生产劳动过分紧张。结果,社的生产虽然搞了,社员的家庭副业却丢了。宜山县洛岩农业社因为两三个月来天天强调早出迟归,家庭副业普遍不如去年。这个社高楼屯的二十四户,家庭养猪比去年同期少了十四头,减少32%。因为没时间料理自留地,没有一户蔬菜能够自给。
部分农业社干部为了鼓励社员积极劳动,把奖励办法定得过多。柳城县一个农业社在抢插时规定:收工后继续插秧的,插一把按三把记分;加以每把秧的规格不严,有一个社员一天得了九十六个工分。过多的无原则的奖励,不仅增加了全社的负担,也养成了社员不正确的劳动观点。应当了解,劳动和抢季节都是社员的义务,奖励部分只能相当于劳动所得的一小部分,绝不应该超过劳动所得。奖励过多就违反了按劳取酬的原则,就会影响合理分配。
此外,奖励制度订得不全面,也不利于生产。有的社为了完成抢插任务,单独对插秧进行奖励;社员便抢着插秧,别的工作没人肯做。因此,在对某一工种进行奖励的同时,应该相应地规定对别的工种的奖励。
惩罚制度规定得不好,或者执行得不好,会打击社员的积极性;奖励制度规定得不好或者执行得不好,同样会起不好的作用。奖惩是必要的,是办好合作社的有力的武器。可是,既不可迷信这种武器,更不可滥用这种武器。怎样才能正确地适当地规定和执行奖惩制度呢?最好还是多同社员群众商量商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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