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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发出安置改造游民工作的指示 要求贯彻改造同安置相结合的方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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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7-27
第4版()
专栏:

内务部发出安置改造游民工作的指示
要求贯彻改造同安置相结合的方针
新华社24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最近向各省区、市的民政厅、局以及三十个较大城市的民政局发出了关于安置改造游民工作的指示。指示指出:社会主义高潮到来以后,城市中的就业门路已经增多,游民在新形势的影响下,不少人已经有了转变,他们有的已经就业,有的即将就业。今后需要安置改造的游民,主要是长期不从事劳动生产,没有正当职业和就业条件,以致无法维持生活,而以偷窃、拐骗、聚赌、乞食等不正当手段谋生的分子。为了避免错收,对于下列几种人,不应当作为游民来处理:(一)偶有不正当行为的在业人员和临时工;(二)没有不正当行为或者仅有轻微不正当行为的失业、无业人员和农村流入城市的农民、灾民;(三)过去有不正当行为、现在已经改正的人。此外,对于游民当中的刑事犯罪分子,则应该由司法、公安部门处理,不应由民政部门当做安置改造的对象。
指示要求在游民改造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改造同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即不仅要组织游民参加劳动生产,使他们逐步改变游惰习气,养成劳动习惯;也要把改造他们的场所,作为长期安置他们的地方,使他们从此获得正当职业和可靠的生活来源,不致再流离失所,重新走上游民的道路。至于安置改造的方式,可以举办农场或采取分散安插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送回原籍农村由群众监督改造等办法。对于不适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游民,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安置改造。对于一部分基本上已经丧失劳动力的残废老年游民和一部分有游惰习气和不正当行为的儿童,不应同一般游民混同对待。其中有家可归的应由家庭负责教养;无家可归的应分别送入残老教养院和儿童教养院。
指示指出:在集中收容处理游民的时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或变相强制的作法。
指示最后指出:安置改造游民,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方面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也是民政部门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各省、自治区和城市的民政部门必须根据指示的精神,积极地稳步地开展这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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