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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签定合同当作销售手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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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7-31
第3版()
专栏:

不能把签定合同当作销售手段
钱敏谊
江苏省有一部分供销社和农业社签订了各种合同,但却不认真执行合同,使农业社受到很大损失。
沭阳县庙头区中心供销社在夏收以前,就和这个区的一部分农业社签订了供应农具的合同。合同上规定要包质包量,供应及时。因此,农业社的社员们都很放心,以为今年麦收用的农具不用发愁了。夏收时节一到,供销社的各门市部把各种农具都运到农业社来了,社员们都很高兴。可是仔细一看,运来的农具质量都很差,麦叉只有手指那么粗,尺把长,歪得不像样子。锄头的鼻子又歪又小,没法安装锄柄;镰刀也有很多缺点。后来,农业社只好把这些不适用的农具又退还给供销社。
供销社根本不执行合同,到期不供货。无锡县寨门乡光明农业社今年种了六十亩香瓜、西瓜,四月底,社里就向寨门供销社订购大粪,准备给瓜田作追肥。寨门供销社请示了区供销社。区供销社说,大粪倒有,就是要在三天内付现款订货,过期不候。光明农业社从多方面想办法,凑足了一百二十五元钱,交给供销社,订了合同;供销社得到了款子后,说要在五月底才能运到三千四百担大粪。社员眼巴巴盼望了一个多月,施肥的时间快过去了,供销社还是没有把大粪运来,没奈何,光明农业社只好把准备垩水稻的饼肥,用到瓜田里去。
这些供销社不执行合同的行为,已引起当地农民的不满。沭阳县官庄农业社社员林振喜说:“下次再也不上供销社的当了,说的好听,就是做不到。”
供销社为什么不执行呢?原因当然很多,但有个根本原因,那就是有些供销社的工作人员,把签订合同作为完成销售计划的一种手段,合同订好了,钱到手了,至于农业社能不能按照合同及时拿到质量好的货,就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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