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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民族风格杂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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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02
第7版()
专栏:

音乐的民族风格杂谈
李凌
音乐的民族形式,包括风格、体裁、演奏方法……等很多方面。音乐民族形式的中心问题是风格问题。
音乐的民族风格,主要还是乐曲的创作问题。
乐器对于增强民族风格的音色,是有意义的。但是,这不是最有决定性的要素。
把近代的管弦乐看作不能表现音乐的民族风格,认为“要求电影音乐的民族风格是不体谅电影艺术的特点,是不合乎时宜的”(注一)的论断是非常错误的。正如把民族乐器等同于音乐的民族风格,或者认为使用民族乐器就基本上解决了民族风格问题;或者以为乐队加进多少民族乐器,就能获得多少民族风格,同样是不对的。
我们不能够说,中央歌舞团民族管弦乐队演奏的阿尔巴尼亚的“含苞待放的花”,和罗马尼亚民间舞曲是中国音乐的民族风格;虽然由于乐器的使用,多少影响到这两首乐曲原来的民族风味,但是究竟不能够拿乐器来断定它的风格。
纳赛罗娃曾用她传统的民间唱法歌唱了中国民歌“妇女自由歌”和“翻身道情”,我们总不能因此说它的歌唱是乌孜别克风格。
× × ×
构成音乐创作的民族风格的主要要素,是音乐语言。
乐汇和旋法(包括调式、音调的组织、节奏、旋律的发展方法)是音乐语言的基础,是民族风格的本质的东西。
音乐语言的特征,特别在声乐部分,和民族语言有着密切的关系。外来音乐,一旦和本民族的语言结合,为了很好地表达语音,音调也常常在变动的。这些音乐语言,经过世世代代的保留、改进和发展,成为一个民族带有独特性格的传统的东西。
强调民族形式,不仅为了准确地表现民族的生活风貌,也为了密切音乐和人民的关系;不仅为了很好地发挥音乐的社会效果,也为了丰富世界音乐艺术的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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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语言和语言,有相近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音乐语言很少受地域的限制,也就是说它比语言容易被人理解。
同是汉民族地区,北方人听广东话不容易听懂;但是北方人听广东小曲,就不用翻译。
维吾尔族的音乐,已经成为汉族音乐家经常演出的节目,它比较容易被理解;但是他们的语言,却不是这样容易被理解的。
苏联歌曲“祖国进行曲”、“莫斯科—北京”和最近常常演出的俄罗斯民歌“妈妈要我出嫁”、“红莓花开”等,只要歌词译成中文,我们的感受也是很深的;只能说它还不能像我们自己的民歌那么亲切,却不能说它是不可理解的。可是俄罗斯语言就完全不同了。
由此,有一部分“胡乐”后来渐渐成为我们的音乐,也不是不能解释的。说它是移植也可以,但是这的确是历史上有过的事情。
移植到自己的土壤里的东西,不会没有变化的。像粤剧音乐“梵音”(“情天血泪”中的“戒定真香”),决不会是原来的印度音乐。
我听过缅甸文化代表团的器乐合奏,那首“开场曲”的第三段,和广东小曲“卖杂货”只差几个衬音。究竟是谁移植谁的,暂且不去管它。但是,它同样为两个民族所喜爱却是事实。
以上这一些实例,不外想说明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民族的音乐,往往是不断地吸收外族音乐壮大起来的。大胆地吸收和消化,创造出新的东西,并不可怕。相反的,永远把自己禁锢在一个窄小的圈子里,倒是值得焦虑的。
我们强调音乐的民族风格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把人类认为比较近于共通的语言,要求它隔绝连系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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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乐器对于表现民族风格,有它重要的意义。二胡和小提琴、唢呐和双簧管、长喉管和大管等,虽然音色上有些近似;它们的效果究竟有些不同。尽管这些不同非常微细,却常常是我们所迷醉的。这就是所谓“够味”。“够味”每每产生很大的艺术魅力。
“够味”不全是来自乐器的音色,它是乐器和演奏方法的结合。如果把二胡的走指方法,和某些特有的弓法等去掉,而按西方拉小提琴的传统指法、弓法等演奏,结果就会减色不少。
相反的,广东人用小提琴等西方乐器表演广东小曲时,因为他们都是按照广东的传统演奏方法进行,广东音乐的特色依然异常鲜明。也许广东只是中国一隅之地,未便一概而论,但也值得我们参考。
那就是说,如果这条经验带有普遍意义,那么管弦乐队和大合唱队,在创造民族风格的问题上,在作曲家的创作的基础上,应该创造性地改进演奏风格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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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族风格,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尝试。
“妇女自由歌”、“小磨房”很受欢迎,“生产忙”、“瑶族舞曲”(管弦乐和民乐)也令人喜爱。“春江花月夜”、“良宵”能够引起人们甘美的回忆,而“春节组曲”(李焕之曲)、“红军根据地大合唱”(瞿希贤曲)也给人无限的激励,“游击队”、“保家乡”又给过人们多么大的鼓舞。
土生土长,馥沃芬芳;移花接木,另有新趣。在民族民间的基础上,呼吸了新生活,参考中外古今,孕育出来的新生命如“黄河大合唱”,不正是我们人民引以为荣耀的珍品吗?
百花中有菊花,菊花中又有不同种类的菊花,同一种菊花中还有白、黄、红、紫……等不同的颜色。难道音乐中就不能有百种千样的风格。何况总的民族风格中还应该有个人风格;每个人的作品,还应该个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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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批评家对音乐风格的“不中不西”表示深恶痛绝。
“不中不西”就是不全像中国,也不全像西方。换句话说,就是“又中又西”。这也是创造新的民族音乐形式难以避免的情形。
盛况空前的隋唐音乐,从“胡戎之乐”入中原,“杂以秦声”、“斟酌缮修、戎华兼采”(“隋书音乐志”),以至“创新声”,我想也会经过类似的阶段。如果说,当时“定令置七部乐”(注二),对后来的中国音乐毫无影响,这是很难令人置信的。
我们能不能这样来要求:
最理想的,当然是深刻地表现了生活,而且又富有强烈的民族色彩;或者说,很好地表现了民族精神和风貌。
此外,掌握了新的生活实质,而形式上融汇了中西特点,成功为一种新的声音,也可说是优秀作品。
要不然,反映了人民新的要求,表现了新的节奏、音响,而风格上和传统多少有些距离,就像星海的“青年进行曲”,也不失为有益的东西。
退而像“远航归来”,音乐语言极近似俄罗斯音乐,就算被列做“下乘”之作,是不是一定要遭到排斥呢?我认为可以对这样的曲子进行批评,但也不必因此不准人唱它。有句俗话“百货中百客”,只要对人民有益,是不是也可以让人民自己去选择。如果还有群众欢迎,倒是值得我们细心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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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音乐民族风格的创造,必须经过非常复杂、艰巨和长期的努力。它需要解决一连串的问题:音乐语言、和声、对位、表演方法……,这些问题又必需通过无数次失败的和成功的经验,才能够获得解决。
人们常常提到,聂耳和星海的创作是民族形式(风格)的典范,的确,聂耳和星海对音乐的民族风格比较重视;特别是星海,他一生都努力于这方面的探求,也创作出不少带有民族特色的作品。
聂耳曾经写出过充满新的生活音响、节奏新颖、富有强烈的民族风格的优秀作品,如“打长江”、“大路歌”等。但是,也有不少歌曲,如“义勇军进行曲”(代国歌)、“毕业歌”、“再会吧!南洋”、“新女性”、“前进歌”等在风格和手法上,仍然受到东洋和西洋音乐的影响。就是星海的“黄河大合唱”中的“黄河颂”、“黄河怨”、“怒吼吧!黄河”,也没有排斥对西洋音乐风格和方法的参考。
这些“新声”,曾经鼓舞了千千万万人的斗志。
新的音乐民族风格的成长,必须经过长期的孕育。命令和粗暴的禁止不会有什么好处。
从目前的整个状况来说,我们对民族音乐、民族风格的重视是不够的,今后应该动员一切力量向这方面努力。
(注一)
引自王晋作的“电影音乐不能有民族风格吗?”(文艺报1956年第8号),王文内容基本上还好;但是和标题连起来,容易使人误会,以为加进民族乐器就解决了民族风格问题。
(注二)隋书音乐志:“始开皇初,定令置七部乐,一曰国伎(西凉伎),二曰清商伎,三曰高丽伎,四曰天竺伎,五曰安国伎,六曰龟兹伎,七曰文康伎。又杂有勒疏、扶南、康国、百济、突厥、新罗、倭国等伎”,其中除清商、文康以外都是外来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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