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4阅读
  • 0回复

北京政法学院进行科学讨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08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北京政法学院进行科学讨论
北京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和历史教研室于七月十四日举行讨论会,讨论了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采用与资产阶级国家相同的国家形式、社会主义国家能否继承剥削者国家的法的某些因素、我们能不能在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中吸收一些东西等问题。
在讨论到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采用与资产阶级国家相同的国家形式问题时,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可以采用与资产阶级国家相同的国家形式,因为决定的东西不是形式而是内容,利用旧形式是可以的。有人则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采用与资产阶级国家相同的形式,因为这两种类型国家的阶级本质根本对立。
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发生了较多的争论:有人认为不同类型的法有继承性,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继承社会主义以前的法的某些因素。当然这种继承的性质和资产阶级国家继承封建国家或奴隶制国家的法是完全不同的。有人认为不同类型的法的继承性问题只适合于各种剥削者国家的法;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继承过去的法的因素,只是利用了其中的某些因素。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可以继承旧法中的某些因素,但是我国的历史条件决定我们并没有继承国民党反动政权的法律制度。不过这并不排斥我们在起草法典时可以吸收一些旧政权的立法经验。
关于能不能在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中吸收一些东西的问题,会上没有否定的意见。
以上没有得出一致的看法问题,准备以后继续研究解决。
(张鑫)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