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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和高等教育部等部门发出通告 招聘科学和教育工作人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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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12
第1版()
专栏:

科学院和高等教育部等部门发出通告
招聘科学和教育工作人员
新华社11日讯 中国科学院、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国家技术委员会、国务院专家局招聘工作人员通告。全文如下: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迅速发展,科学研究部门、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和产业部门,急需各种干部。为了动员一切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经国务院指示,决定从尚未就业的知识分子中,招聘一批科学研究人员、翻译人员、高等和中等学校教员、教育行政人员及产业部门技术人员。
一、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曾在国内外高等学校毕业或者具有某种专长和技能、身体健康能够工作、愿意参加工作而尚未就业的,都可以自行应聘,或者经国家机关人员负责介绍应聘,经审定(或考试)合格,由聘用部门分配以适当工作。
在职人员中,曾在国内外高等学校毕业或具有某种专长和技能,如果现任工作确实是用非所长,使用不当,而且在本单位和所属系统无法调整,不能发挥其专长的,由原单位提出或者由本人申请经原单位介绍,也可以应聘,如审定(或考试)合格,将另行分配以适当的工作。
二、从八月二十日起到九月二十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哈尔滨、武汉、广州、西安、成都、昆明、福州等地办理招聘工作。招聘工作由当地省、市人民委员会的教育厅(局)会同有关部门所组织的省、市招聘工作人员委员会负责办理。
三、自愿应聘的,应在规定期间(八月二十日起至九月二十日止)向省、市招聘工作人员委员会办理应聘手续(如果本省市没有招聘机构,可以在临近城市的招聘机构办理应聘手续,距离招聘机构较远的,可以采用通信方式办理应聘手续):填写应聘书,交验有关学历、工作经历及健康检查证件和照片(二张),有著述、论文或其他创造发明的,应该交验有关材料,由各招聘机构进行审定,决定是否聘用。省、市招聘工作人员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应聘人员定期参加考试(口试或笔试),考试内容由招聘机构根据应聘者所填志愿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本人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四、应聘人员经审定(或考试)合格,由省、市招聘工作人员委员会发给通知书,由有关部门根据其知识、技能与工作需要参照本人志愿,分配工作。
五、确定聘用的人员,赴工作岗位报到的旅费由聘用部门负责发给。
195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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