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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民主及其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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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12
第4版()
专栏:

法制、民主及其他
何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推动工作、联系群众的最好形式”。某些负责干部口中常是这么说,手下也常常这么写,但在实际工作中偏偏不肯这么做。
自从宪法颁布以来,全国究竟有多少县、市没有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定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呢?具体数字大概只有内务部才能说得出来,但就以全国有数的大城市之一——武汉市来说,情况就远不是能够令人满意的。
武汉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1956年还没有开过一次。绝大多数的市辖区,在1955年都只开了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至于郊区大多数的乡,从普选到现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也不过开了四次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与组织法的要求(市及市辖区每年开两次,乡每年开四次),显然是相距很远的。
由于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当作负担,因此会议往往是一拖再拖,拖到无法再拖的情况下才勉强召开。举例来说,武汉市1955年的地方财政预算是拖到1955年11月下半月召开的第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才提出通过的。当时离年终已经不远,连决算也快该动手作了,再让会议来审查预算,岂不令人有些啼笑皆非!
“中心工作忙,”是不按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借口,虽然不少负责同志在写文章或作报告时常常劝人不要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立起来。武汉市今年上半年未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原因据说就是:第一季度由于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第二季度由于组织生产高潮。在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前提下,劳模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扫盲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等等各形各色的会议可以三天、五天、成周累旬地开,市人民委员会的大礼堂几乎经常不得闲,但就是顾不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现在,谈论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渐多起来了。这自然是极可喜的现象。不过提起法制来,人们似乎总只想到公安、司法、检察部门的工作,其实像定期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件事又何尝不是很重要的法制问题?严肃地遵守、执行和维护法律,是各级政府机关、群众团体和每一公民所应尽的职责。不对违法现象进行斗争,就说明我们有些人还缺乏起码的法制观念。
“开国不过六周年,在法制问题上,不能要求太高,操之过急”。非常正确。要求太高是会脱离实际的。但这里不是什么“高”和“急”的问题,而是说我们在执行法律已有的规定时,应不应该随便打折扣的问题。
在人民的国家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就有着本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任何不严肃或不尊重,就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削弱与损害到社会主义的民主。
有人插嘴说:“你这是在讲‘形式民主’了。民主不民主不在于开会时间和次数,而在于会议中能否畅所欲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点不错,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畅所欲言,充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国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标志。但是,不给会议以必要的时间和次数,如何保证代表们“畅所欲言”?如何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呢?
想开,就开;不想开,就不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可以不执行。这只能叫做“自己说了算”,如何能叫做“人民当家作主”呢?
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地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是人民群众所迫切需要的正常的民主生活,不是“形式民主”。应该被称作“形式民主”的,倒是那快到年终时才提请通过财政预算之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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