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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谓“国际管制”苏彝士运河的计划的非法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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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12
第6版()
专栏:

论所谓“国际管制”苏彝士运河的计划的非法性
王铁崖
全世界的公正舆论已经一致指出,埃及政府把苏彝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是一个合情合理的行动。苏彝士运河是埃及国家领土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运河公司是埃及公司,服从埃及国家法律的管辖。按照国际法,埃及有权收归国有,是不容有任何疑问的;而埃及的收归国有的行动,也丝毫没有违背埃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并且,埃及把运河收归国有的法令规定,埃及将按照收归国有前一天的股票市场价格补偿公司的全体股东。埃及政府还正式声明尊重埃及所承担的一切国际义务,保证运河的航行自由不会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程度上受到影响或连累。
但是,殖民国家从来不甘心于独立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行动。自从埃及宣布把苏彝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之后,英、法、美等国就极尽叫嚣、谩骂、诬蔑之能事,甚至公开制造“苏彝士的危机”,对埃及进行武力威胁。为了混乱国际听闻,这些殖民国家一再信口胡说,把埃及的正义行动说成“抢劫的行为”,同时,它们还不惜歪曲国际法,把埃及的合法的主权行动说成“粗暴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问题是很清楚的,违反国际法的决不是埃及,而是这些殖民国家。自从英、法、美三国伦敦会谈之后,这些国家一面仍然调兵遣将,企图以武力威胁迫使埃及屈服;另一面建议召开国际会议讨论所谓“国际管制”苏彝士运河的计划,阴谋通过这个计划来取消埃及把运河收归国有的行动,从而达到运河归它们永久控制的目的。应该指出,这所谓“国际管制”的计划在国际法上是毫无根据的,要求对苏彝士运河实行这样的计划是完全非法的。
所谓“国际管制”苏彝士运河的计划,照法国外长比诺说法,就是要成立一个拥有非常广泛权力的国际管理和行政机构在无限的时间内负责经营苏彝士运河的事务。据英、法、美三国伦敦会谈的联合公报的说法,苏彝士运河是“一条国际水道”,运河公司是“一个国际机构”,因而它们的逻辑就是要把这条运河交给“国际管制”。公报发表后,英、法、美三国外长一再强调苏彝士运河和运河公司的“国际性质”,并且极力宣传:只有“国际管制”才能保证航行自由。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
首先必须弄清楚,苏彝士运河公司不是“一个国际机构”,苏彝士运河本身也不是“一条国际水道”。苏彝士运河公司的股票固然大部分为外国人所拥有,公司董事会固然设在外国,但是,公司是在埃及注册的,而且按照1866年合同的明文规定,公司要服从埃及的法律;这个公司显然不是“一个国际机构”,而是一个埃及公司。苏彝士运河本身固然由于它是通洋运河而经国际条约规定航行自由,但是,运河本身是在埃及领土之内,是埃及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条运河显然不是“一条国际水道”,而是属于埃及所有的运河。事实上,1888年的君士坦丁堡公约就以苏彝士运河属于埃及为其一切规定的前提。1954年英埃两国订立的协定又明文承认苏彝士运河“是埃及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个协定固然提到,这条运河是“一条在经济上、商业上和战略上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水道”,但是,“具有国际重要性”的规定并不等于说苏彝士运河是“一条国际水道”,也并不因而否认它是属于埃及的运河。
既然苏彝士运河公司不是“一个国际机构”,运河本身也不是“一条国际水道”,就没有理由把这条运河交给“国际管制”。实际上,所谓“国际管制”苏彝士运河的计划在有关这条运河的国际条约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最主要的国际条约——1888年的君士坦丁堡公约所规定的是这条运河的航行自由;在它的十七条条文中没有一条规定到“国际管制”。相反地,这个条约第八条明文规定,实施这个条约的责任在于埃及,埃及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运河的安全和自由通航。从这个条约看来,根本不发生“国际管制”的问题。1954年英埃协定所规定的也只是两国“表示决心维护1888年10月29日在君士坦丁堡签订的保证在苏彝士运河有通航自由的协定”。这个协定并没有给英国以任何权利来要求对苏彝士运河实行所谓“国际管制”。
应该说,所谓“国际管制”苏彝士运河的计划不可能成为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因为这样的计划是根本违反国际法的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的。如果这样的计划的目的是取消埃及把苏彝士运河收归国有的行动,那么,一切公正的法学家都认为埃及的行动是合法的主权行动,所谓“国际管制”的计划就是对合法的主权行动的非法干涉。更重要的,这样的计划的目的还要进一步用“国际管理和行政机构”来直接控制苏彝士运河,这样,所谓“国际管制”的计划就构成对于埃及的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
国际法上关于国家的领土主权的原则是十分明确的。大家公认,领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于它的领土具有最高的权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国际法学者布莱利曾经这样说过:“一个国家占有土地表面的一个特定部分,在这个部分内国家除受国际法所设定的限制外通常行使对人和物的管辖权而排斥其他国家的管辖权,这个概念是国际法的基础。”国家对自己领土的主权不容任何方面的侵犯,这是领土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美国国际法学者摩尔也说过:“一个国家拥有并且在它自己领土内行使绝对的和排他的管辖权,而这个权利的任何例外必须有国家的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根据,这是国际上一个公认的原则。”因此,英、法、美三国企图强迫实行所谓“国际管制”的计划,从而侵害埃及对于自己领土一部分的苏彝士运河的主权权利,就显然是对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原则的严重破坏。
按照国际法,国家领土内的一切河流和湖泊都是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自然河流是如此,人工建造的运河也是如此。苏彝士运河既然是在埃及领土内,它就不可能不属于埃及所有,也就是埃及领土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埃及对于它有绝对的和排他的主权权利。布莱利说过:“在没有条约规定的情形下,一条运河属于该运河所在地国家的单独控制。”苏彝士运河是在埃及领土之内,埃及除了保证航行自由之外并无其他任何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埃及对于这条运河的主权权利就不应受任何其他的限制。苏彝士运河固然是一条通洋运河,但是,它并不因此而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正如美国国际法学者哈克倭斯所承认:“固然一些通洋运河拥有商务和战略上的重要性,但这些实际考虑本身并不使这些通洋运河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因此,在埃及政府已经声明保证航行自由的时候,英、法、美三国还企图把所谓“国际管制”的计划强加于埃及,使埃及对于自己领土的一部分失去控制,这是在国际法上毫无根据的,也是与领土主权原则完全不相容的。
英、法、美三国伦敦会谈的公报承认:“埃及享有一个完全自主独立国家的一切权利”。既然如此,英、法、美三国就应该尊重埃及对于自己领土的合法权利。但是,相反地,它们制造所谓“国际管制”的计划,由它们控制苏彝士运河,把所谓运河的“所有权的荣誉”归于埃及,这只是一种骗人的谎话。应该肯定地说,所谓“国际管制”苏彝士运河的计划侵犯埃及的领土主权,违反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的原则,是非法的。这样非法的计划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埃及人民正在全世界人民的支持下团结一致,为维护自己国家领土主权而进行坚决的斗争。殖民国家要想通过这样非法的计划来达到它们的目的,那是一种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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