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2阅读
  • 0回复

关于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的纳税问题 财政部作了新的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14
第3版()
专栏:

关于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的纳税问题
财政部作了新的规定
本报讯 为了解决在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税收上出现的新问题,财政部最近制定了
“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现在已经国务院批准,八月份起即将在全国实行。
新的规定,对实行并厂合营,统一核算盈亏的合营工业,以总厂为纳税单位。总厂所属各分厂和车间相互间调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相互进行加工、修理等业务,不交纳营业税。这样就大大的简化了税务手续,减轻了这方面的税负,便利了企业的经济核算。
新的规定,对并店合营,采取由各门市部报账,总店统一核算的合营商业,各个门市部间相互调拨货物,不纳营业税。合营商业经营工业品的批发业务,不再交纳营业税。合营商业代购、代销、代批不再按进销货交纳营业税,只就所得手续费交纳营业税。联购组织把购入的商品分配给各分销单位时,不交纳营业税等。
对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目前经营上的实际困难,新的规定给予了充分照顾。对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合作商店或联营组织,一个月实际所得毛利尚不够支付工资的免征营业税,仅够支付工资但不够纳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毛利收入够支付工资和纳税,但经营上还有困难的,还可以在应纳所得税额的30%的幅度内给予减税照顾。合作商店或联营组织的营业税税率也加以简化。经营商品销售的行业一律按营业收入的3%,服务性行业分别按收益的3%或5%,代购、代销、代批业务一律按手续费收益的7%。今后在一个企业内经营多种商品的,不再采用按所属行业分别适用多种税率计税的办法。
对不统一核算,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或联营组织营业税,比照合作商店的营业税税率交纳,不再交纳所得税。其中纳税有困难的,还可得到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对小商小贩的征税方法亦作了根本的改革,取消了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对合作商店的营业税改为查账征收;所得税按实际毛利收入减除费用开支后的纯利依率计征,费用开支则根据负责改造的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按行业核定的费用率计算。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征纳双方的争议。对合作小组及个体小商小贩,一律采取简单易行的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即根据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中心店(批发店)对合作小组各成员及小商小贩安排的销货计划,确定各户全年的应纳税额,分别淡旺季节核定各月税额,按月交纳,在一年内不作调整。合作小组的税款,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所设的中心店(批发店)汇集代交。
财政部所制定的这个规定,对于当前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在纳税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得到解决。现在财政部已根据这个规定,布置各地税务机关迅速贯彻执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