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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干部的补贴怎样计算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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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15
第3版()
专栏:工作研究

农业社干部的补贴怎样计算才合理
金明桥
各地处理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人员补贴报酬的一般原则是:农业社工作人员自己所作的劳动日数,加上补贴的劳动日数,应相当于一个中等劳力全年所作的劳动日数。
(社主任得到的报酬总数应稍高于这个标准)。但是采用什么办法计算才能合理,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目前,许多农业社在计算上有缺点,因此所补贴的劳动报酬并不合理,甚至很不合理。这里可以举出辽宁省复县得利寺集体农庄的办法作为例子(见“中国农报”1956年第11期“生产队长补助报酬的办法”一文)。
这个集体农庄是以果树生产为主,果树生产队队长预计全年要用一半的时间去作技术指导工作,只能有一百八十天直接参加生产。社里对生产队长的补贴,是以这个队长自己全年实际参加生产的天数为基础(可以先折成劳动日数),再按队里根据土地、果树、劳力的多少所规定出的百分数来计算补贴劳动日。这种补贴报酬的计算办法很不科学,不能作到公平合理。因为这个队长所得的补贴劳动日数,是随着他自己所作劳动日的多少而变的:他自己所作劳动日越多,给他的补贴就越多,反之就越少。这样作,实际上是奖励了少作工作、只顾自己多参加生产的队长,而对于因为作好工作、误工多的队长,并没有适当给以补助。它所产生的弊病必然是:促使队长少作领导工作,只顾自己多作劳动日;因为越是这样,他得的报酬就越大。
因此,给农业社工作人员的补贴报酬,决不能随着他自己所作劳动日数的增减而增减,在计算时,也不要以土地、果树、劳力的多少等等为标准,而应以为了做领导工作必要的误工多少和领导工作做得好坏为标准。由于领导生产或处理社务必要的误工越多,补贴数额应越多,必要的误工越少,补贴数额也应越少。如果某一工作人员在工作上不抓紧,故意消耗时间,结果他的误工数超过了必要数(合理数),那末对他的超过部分不应补贴;如果某一工作人员在工作上抓的紧,能够多抽出时间参加生产,结果他的误工数低于必要数,那末对他的节约部分也应给以补贴,即仍按必要的误工数给以补贴。同时,对工作人员的补贴,不但要根据必要的误工时间,而且要考虑到他的工作好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农业社的工作人员在作好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地参加生产劳动。
往下,我们要研究一下河北省普遍推广的“定额补贴、定工生产和年终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这个办法是按照工作人员所担负的工作多少、轻重、繁简程度,以及他们自己可能参加生产的时间多少,把每人每年应补贴的报酬和自己应作的劳动日数都固定下来。自己多作了劳动日,多的部分全归自己;管理工作搞得好,年终可以得到奖励。有的社还规定,如果某一工作人员工作消极不负责任,造成了损失,要适当扣除一些工分。这种办法计算很简便,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
现在,我们以邢台县西静庵农业社为例(见五月二十六日人民日报“合理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人员的报酬”一文)。这个社预计每个上等劳力全年可作二百五十个劳动日。社主任是个上等劳力,他除了作好领导工作以外,预计全年还能作一百个劳动日。因此给他补贴的劳动日是一百五十个,使他与一个上等劳力的报酬相等。由于补贴劳动日数是固定不变的,而实际所作劳动日数是可多可少的,只有当全年实际所作的劳动日数,和原来预计数完全相等时,上等劳力所得的劳动日数才能与社主任所得的劳动日数相等。如果上等劳力实际所作的劳动日数,比预计数少了,虽然社主任自己所作的劳动日数也按同一比例减少(这是合理的),但由于补贴部分是固定不变的,结果他所得的劳动日总数却相对地增加了。上等劳力的劳动日数越少,社主任的劳动日数就相对地越多。如果上等劳力实际所作的劳动日数,比预计数多了,虽然社主任自己所作的劳动日数也按同一比例增加,但他所得的劳动日总数却相对地减少了。上等劳力与社主任的劳动报酬,总是成反比:实际多作劳动日的时候,社主任吃亏;实际少作劳动日的时候,上等劳力吃亏。
按照同样的道理,在补贴劳动日数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全社全年总共实际所作的劳动日数,越是多于预计的劳动日数,那末全社管理人员的报酬就越是相对地减少;反之,全社全年总共所作的劳动日数,越是少于预计的劳动日数,管理人员的报酬也就越是相对地增加。
十分明显,如果采用上述计算办法,把管理人员的补贴劳动日数固定下来,就可能引起如下偏向:农业社的管理人员尽量压低完成每个工作定额应得的劳动日数,使大家所作的劳动日数都减少,从而提高管理人员的报酬。显然,把补贴劳动日数固定下来,是不符合按劳取酬的原则的。
如果不固定补贴的劳动日数,该怎么办呢?还以上面所举西静庵社为例。既然该社每个上等劳力平均全年可作二百五十个劳动日,而社主任相当于上等劳力,自己只能作一百个劳动日,那就是说他有40%的时间参加生产。这样,就可以补贴给他每个上等劳力平均全年实际所作劳动日60%,而不固定补贴的劳动日数。这样社主任自作的劳动日与补贴的劳动日,都是按同一比例随着上等劳力所作劳动日的增减而增减。不管实际所作劳动日数是多是少,上等劳力与社主任所得的劳动日数总是相等的。社员收入少的时候,工作人员的报酬也少,社员收入越多,工作人员的报酬也越多,水涨船高,二者之间总是成正比。
这就是说,某一工作人员的补贴劳动日数,等于该等劳力每人平均全年所作的劳动日数,乘本人必要的误工百分数。只要把必要的误工百分数确定得合理,它所求出的结果就必然是合理的;但如果这个百分数偏低或者偏高,也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这里再解释一下什么是必要的误工百分数。比方说,某一工作人员按他所担负的社内工作,占用全部工作和生产时间的40%就够了。但是由于他偷懒,没有积极参加生产(不是没有时间参加生产),结果,他在社内工作方面占用了50%的时间;或者由于他工作抓的紧,生产又特别积极,结果在社内工作方面只占用了30%的时间。这样,他的必要误工数就是40%而不是50%或30%;给他补贴的劳动日数,应该按40%计算,而不应该按50%计算。
那末,怎样才能把这个百分数确定得合理呢?农业社在一年之初,当然可以按照预计的劳动日数,分别求出受补贴的每一工作人员预计误工的百分数,并且可以用这个百分数进行试算。但是,这个百分数也和补贴劳动日数一样,是不可以按照预计数固定不变的。因为,事先很难把必要的误工数算得准确,难免有一些预料不到的误工(例如开会),或者预料不到的省工(例如社内工作比预计的少了)。所以,在确定百分数的时候,要以预计数为基础,然后参照实际情况加以调整,适当提高或者降低这个百分数;而当预计数与实际情况大体相一致时,这个百分数也可不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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