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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之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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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19
第8版()
专栏:

“须知”之类
汗夫
现在,“须知”很多。电车上有“乘客须知”,旅馆里有“旅客须知”,机关里有“会客须知”。这些“须知”之类的文字,起初的立意,无非是为了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不过,据个人的观察,使“须知”之类真正做到简而赅、与人方便,实在不易;而繁复累赘成为人为的绊脚石,却又是最容易犯的通病。怎见得?请看供销合作总社的“会客须知”:
一、会客时间:来宾接洽工作应在上班时间,下班不会客。
二、来宾经门卫询问后,确系来本社接洽工作的,应先到传达室,向传达员说明来意及拟会见何部门或何人。
三、来宾必须详细填写“会客登记证”(注:该证项目有:姓名、年龄、职务、性别、服务机关、住址、电话号码、接见人姓名、单位、关系、事由、携带物品、来本社时间、……应有尽有)交传达员,然后到接待室等候通知会见地点。
四、来宾不得任意进入院内游览。
五、来宾会客完毕后,须请接见人在“会客登记证”上签名,到门卫查验放行。
六、除因公必须在办公室会客者外,一律不得在办公室会客。
七、非本社工作人员会客请到接待室,不得引入院内。
八、本社干部一般不得在上班时会见亲友,下班后可到干部宿舍,不得在院内游览。
九、来宾携带文件或物品,应由接见部门开具“携带文件证”或“携带物品证”,交门卫查验后放行。
十、如事情需要首长直接办理的,须将介绍信交首长秘书,约定时间会见;如秘书认为不需首长办理,可径直转有关部门。
这其中的确有些是必须知道而且应该照章办事的,因为机关究竟不是无人管的大杂院。但是将一个“会客须知”拟至多达十条,也实在够可观的了。敢问,那些制科定律的人,当您具文立法时,可曾想到会客者的难处?况钟的“侯门深似海,见贵人,如此艰难”的感慨,倒是应该仔细玩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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