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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合营企业工资会议结束 决定改革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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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22
第2版()
专栏:

全国新合营企业工资会议结束
决定改革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
新华社19日讯 全国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会议历时十四天,在今天闭幕。
这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确定对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实行公私合营并已定股定息的企业的工资制度,在今年下半年进行一次改革,同时对改革的方针、工资制度、私方人员的工资待遇、变相工资等问题作了详细研究。
会议认为,新公私合营企业半年多以来,生产、营业情况已有很大改善,但是原有的混乱不合理的工资状况,成为进一步提高生产和贯彻执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原则的障碍。对这些企业的工资制度,既要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作合理调整,又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步骤,使之逐步达到统一合理。会议要求经过这次工资改革,使新合营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能够达到基本上统一合理,行业之间、行业内部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悬殊的状况能够有所改善。
会议确定,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应该逐步向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设备与技术水平相近的国营企业看齐。新合营企业的工人、职员和私方人员的现行工资标准,同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相比较,高了的不降低,低了的根据企业生产、营业情况和实际可能,分期地逐步增加。现行工资标准高于新定工资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保留的工资,今后随着提高工资标准和升级,逐步抵消。
关于新合营企业中的私方人员的待遇,会议认为应该按照职工工资的同样原则处理。在评定他们的工资的时候,除了按照现任职务和工作能力以外,还要考虑到他们的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经验,并且适当照顾他们的现行工资水平。对于原来没有固定收入的小业主,应该根据他们的现任职务和工作能力,同时适当考虑他们原来的劳动收入情况来评定。
对于变相工资,会议认为应该区别性质,分别先后,并且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已经取消的不再恢复。属于福利性质的,应该保留,办法不合理的加以改进。有些变相工资待遇,可以逐步地建立合理的制度来代替,有些可以部分或全部并入工资标准。
因为新合营企业原有工资状况相当混乱不合理,还不可能经过一次改革使之达到完全合理,因此会议特别强调指出,在工资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职工进行政治教育。
会议要求各地迅速制定本地区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会议又确定,新的工资方案不管什么时候宣布,新定计时工资标准高于现行工资的部分,一律从今年七月一日起补发。
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参加了最后两天的会议,和出席会议的代表一起讨论,并且作了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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