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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指示各级商业企业 积极处理残损变质商品 并将今后处理残损商品的权限交给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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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22
第3版()
专栏:

商业部指示各级商业企业
积极处理残损变质商品
并将今后处理残损商品的权限交给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
本报讯 商业部八月十六日发出了关于处理目前、残损、变质商品的指示。
指示指出,几年来,为了稳定市场,供应人民需要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商业通过加工、订货、收购、包销的办法购进了大量商品。这些商品的绝大部分都是适销的,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而难以推销。在这些难以推销的商品中,绝大部分商品还是为人民所需要的,必须通过各种妥善的办法加以适当处理。
指示要求各级商业企业,在处理难以推销的商品的时候,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但是,对于在甲地不适销、在乙地可能适销以及春季不适销,秋季适销的某些布匹,则必须采取相互交流和季节调剂的办法加以解决,不得视作残损变质商品来处理。对于其中残损变质的,应按照其残损变质的程度削价出售。对于变质的煤炭,也可以降价处理。
对于某些地方根本不能销售的商品,如县城及县城以下市场所存的高级手表、照相机、收音机、呢绒、绸缎,以及根本不结冰地区所存的溜冰鞋,山岳地区所存的高跟鞋等,也不应当作残损变质商品来处理,必须一律调至附近能够销售的较大城市的商店出售,不得在原存地区降价出卖。
对于某些由于式样过时而难以推销的商品,则应通过加工改制的办法加以处理,不能视作残损变质商品降价出售。
指示要求各市、县分、支公司和中央批发站、二级站的经理,在处理冷背、残损、变质商品的过程中,必须亲自动手,大力发动职工群众迅速清点库仓,积极处理全部残损变质的商品,在处理的时候,应报经当地商业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其中大宗的处理应报经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
指示指出,为了作到既把应该处理的商品全部处理完,又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损失,各级商业行政和业务部门,必须对所属下级单位处理残损变质商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级部门派出的检查人员如果认为某项商品处理不当,可以提出建议。
在处理了目前残损变质的商品以后,对于今后出现的一些残损、变质商品,商业部又规定了一个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对残损、变质商品的处理,一律由直接经营业务并独立实行核算的各级公司、站、店经理召集有关人员开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公司和同级商业行政部门备案。这样,便可避免某些需要处理的商品因需报请上级批准,而发生的处理不及时的缺点。
这个办法规定,处理残损、变质商品,应根据既能尽量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又能销得出去的原则,并按照各种商品的残损、变质程度,分别采取不同办法,及时予以处理。
办法最后还要求各级商业单位对于残损折价商品必须和好商品分开,凡能加盖“残损”“过期”“廉价品”字样的商品必须加盖,严格防止以次顶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指示和办法都指出在处理残损、变质商品过程中,应当公开挂出牌价,禁止内部私自分掉。处理残损、变质商品后,应当认真进行总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改善经营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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