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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职工长支问题 国务院已经提出处理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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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8-29
第3版()
专栏:

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职工长支问题
国务院已经提出处理原则
本报讯 私营工商业在私营时期拖欠职工工资和职工在私营时期的长支问题,在私营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如何处理,各地在认识上和作法上不很一致。本报为此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获悉关于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原则。在今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债务等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中业已提出,这个指示的要点是:原私营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原则上应该在合营的时候偿还,如果企业的资产已经不抵负债或者资财所余无几,经过劳资协商,可以少还或者不还。确定偿还的工资,如果不能用现款还清,可以转由公私合营企业代为分期偿还。停工减产期间所欠的工资,经劳资协商,可以少还或者不还。
职工在企业中的长支,原则上也应该偿还;但是,要分别情况,对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经过协商,可以少还或者不还。
各地企业如果对上述两个问题没有处理,或者处理得不妥当的,都应该按照国务院上述的指示进行处理或者加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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