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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提高低工资职工的工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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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9-10
第5版()
专栏:

苏联提高低工资职工的工资
新华社莫斯科9日电 苏联部长会议、苏共中央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在一项决定中宣布,从1957年1月1日起提高低工资职工的工资。
按照这个决定,在工业企业、建筑工地、运输和邮电企业中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每月不得少于三百到三百五十卢布,而其他的人,以及下级勤杂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资,如在城市和工矿地区者,每月不得少于三百卢布;如在农村地区者,每月不得少于二百七十卢布。
这项提高工资的规定适用于工资标准低于上述幅度的职工。
职工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定额时取得的收入,奖金,从事额外工作,在假日和夜间工作所得的收入,年功奖金,以及在生活和劳动条件较差的地区工作的补贴等,都在上述工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
上述工资标准也适用于为了提高技术而参加学习的职工。
决定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每月工资或助学金的数额少于三百七十卢布的工人、职员和学生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婚后和未婚的单身者、子女少的苏联公民应缴纳的税款。
预计,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中将拨出八十亿卢布来实行提高低工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的措施,这样可以保证所有上述劳动者的工资大约提高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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