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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排民族杂居地区转社工作 坚持自愿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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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9-13
第3版()
专栏:

云南安排民族杂居地区转社工作
坚持自愿和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
据新华社讯 中共云南省地委市委生产合作部长会议,对多民族杂居的内地农村秋后转社问题作了统一的布置。
云南内地农村在今年春天就已经实现半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参加高级社
的农民占总农户的30%。在这个基础上,中共云南省委员会规划秋后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鉴于今秋转高级社的地区,大部分是山区和民族杂居地区,会议在讨论高级社的规模的时候,交流了半年多来领导现有高级社的经验教训,决定秋后一律不办一千户以上的大社;个别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办五百户以上的大社时,也应经过地委批准。按照自然条件、居住条件和民族特点,会议大体确定:在平坝地区每个高级社一般以二百户左右为宜;半山区和山区百多户到二百户;分散的山区和高寒山区应办一百户左右或几十户的高级社。生产队的大小,也必须按社的户数,便于领导生产和组织劳动力的原则来确定。会议并且对目前不少干部存在的忽视民族条件、盲目追求办大社的思想作了批判。
会议还特别对民族杂居地区,办多民族联合社或单一少数民族合作社的问题作了研究。会议认为:这两种形式可以同时存在,但是都必须坚持各民族自愿和有利于各民族团结的原则。在转社中少数民族社员愿意联合,多数民族社员不得拒绝。少数民族社员愿意单独办社,可以组成单一的民族社,也可以在一个联合社内单独编队。在各民族杂居地区,都应强调各民族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关于转社时各项具体政策的处理,因为都会涉及到民族关系,因此会议认为必须照顾民族特点和民族的特殊需要,坚决纠正领导一般化的缺点。如处理自留地时,对高寒山区有种蓝靛和苎麻习惯的瑶族、苗族,应多留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在处理山林、牲畜等入社问题时,除了合理折价、注意照顾中农的利益以外,对傈僳族的猎神树、彝族的龙树等少数民族的宗教树林,以及回族食用的黄牛、苗族自骑的马匹,都应该让社员自己处理。
为了顺利完成秋后的转社工作,会议深入地批判了目前一些干部中的强迫命令作风和自满麻痹情绪。认为秋后转社应深入细致地作好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特别应在转社的准备工作中,积极培养少数民族的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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