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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评的反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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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9-13
第4版()
专栏:

对批评的反应
我同意7月13日人民日报第四版“为什么不许上诉”一文对我的批评。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没有按时给被告办理上诉手续,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个批评,对我是一次很好的教育。但是,个别事实,有些出入,是需要说明的,如文中提到法院一个姓李的同志说过:“宣判完了就执行,痛快些,算是办完了一件案子;上诉再说,不上诉就省着费二遍事了。”法院就是我一个人姓李,但我并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辽宁省喀喇沁左旗人民法院
李秉政
人民日报8月23日第四版发表了“不该欺压社员”的群众呼声后,我们对辉煌农业生产合作社保卫股长韩立华等殴打社员代明志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决定给严重侵犯了人权的韩立华以党内警告处分,建议行政上撤销其乡武装队副队长的职务,代明志看病的医药费由他全部负责并酌情赔偿劳动工分一部分。统计员代世福虽未亲自动手打人,但鼓励了韩的打人行为,除作深刻检讨外,还要包赔代明志一部分工分。生产队长代德胜对这事不加制止,也要作深刻检讨。
中共山西祁县监察委员会
7月24日你报刊出“古怪的福利事业”一文,批评我局用福利费购买补药,而且人人吃补药的问题,这一批评是符合事实的,我们诚恳接受你们的批评,并保证今后合理使用福利费。
广西森林工业局宜山分局
大苗山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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